我读康德主要还是纯批和其它有关形而上学的部分,伦理学部分读得不太多。当然,在学一般的伦理学时,会读到一些二手介绍,但一般也就是简单地讲一下所谓“绝对律令”,笼统地把康德归入所谓“义务论”的代表。我虽然研究不深,但是感觉这些乏味的总结很难展示出在康德文本中感受到的力量。
康德的“绝对律令”并不是真的某一条现成固定的绝对教条,而是指一种思维方式,反而是对教条的一种制约:凡是能奉为教条的,一定应是可以普遍化的。以大白话来说这似乎是一句废话,但它确实有很强的力量。
康德最大的问题是,受到牛顿力学的影响太深,而康德之后的诠释者则更加深陷于精密科学的思维方式,最后试图把伦理学搞成一个公理化、普适化、去语境化的规则体系。但如果我们不走科学化的路数,把康德的律令理解为某种“自省”的指导原则而非规范匿名他人的客观规则,那么或许可以把康德的伦理学改造得更活泼得多。
康德明确论证的少数“律令”之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不要说谎”了。他针对所谓“善意的谎言”提出批评,这也是后人把康德归入义务论而非后果论的常用例子之一。
康德自己举的例子大概是这样的:
一个凶徒在追杀你的朋友,拦住你问他去哪了,你知道他躲在家里,但跟凶徒说:他往东面去了。
——这个谎言救了你朋友一命,制止了一场严重的恶行,岂不是大善?
但康德说了,如果你那位朋友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从后门溜了,正好躲到了东面,然后凶徒听你指路之后恰好把他杀了,你要不要承担罪责呢?
康德认为,前一种情形中认定功劳的逻辑,和后一种情形中承担罪责的逻辑是对称的,如果你认为前一种情形下你参与了救人,那么后一种情形下你就参与了杀人。
进而,康德动用了“绝对律令”的逻辑,指出,如果你要把“应当为了好的后果而撒谎”推广为一条普遍的律令,那么反而将会造成最恶劣的“后果”。
例如,你的朋友也会欺骗你,他明明不在家,但是为了防止你向凶徒泄露实情,就骗你说他躲在家里,他这么做也是应该的,你要用谎言误导凶徒之前,还需要考察你自己有没有被谎言误导。究竟什么时候你应当说谎,什么时候你应当猜测他人在说谎,一切都变得莫衷一是。
而康德认为,事情本来就很简单,杀人就是杀人者的错,指错路就是指路者的错,指路者没有参与,也没必要参与到杀人活动之中。
这一例子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逻辑,那就是对“自由意志”的尊重。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从个人的角度自由地进行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他选择了杀人,那么他就是杀人这一行为的负责者,我选择了撒谎,我就是撒谎这一行为的负责者。
当然,如果我们不那么刻板地解读康德,那么按照这套逻辑,撒谎救人能不能做呢?当然还是能的,因为自由意志的人也是可以做错事的,做了错事就承担做错事的代价即可。也就是说,无论我是说实话还是试图通过撒谎来阻止凶杀,凶杀的结果与我无关,杀成还是没杀成都并不是我的功劳或罪责。但撒谎的结果与我有关,我不需要承担凶杀的责任,却不能回避撒谎的责任。
比如说,所谓凶徒只是你的误判,其实你的朋友才是恶棍,他正在家里虐杀小孩,而你误以为是凶徒的人急于阻止虐杀,却不幸被你带偏,那么你是否要承担小孩被虐杀的部分罪孽呢?当然也不需要,因为虐杀行为也是出于你朋友的自由意志。
比如说,你的朋友其实在家里突发急病,而你以为是凶徒的人恰恰是得知病情匆匆赶来的医生,你把他错认为凶手而误导了他,那你是否要承担你朋友猝死的部分责任呢?这恐怕就逃不掉了,因为病死并非自由意志的行为者导致,而对救治行为的破坏有你的一份功劳。
但你为什么会把医生认作凶徒呢?医生只要说明来意,不就化解误会了吗?有可能是,他如实说了,但你误以为是凶手的伪装而没有采信;或者有可能是,那医生以为你是仇家,所以隐瞒了他来救人的动机。
各人都有自由意志独立思考,如果鼓励说谎,那么很可能就会变成互相猜疑、互相欺瞒的状态。简单明了的办法就是大家都不说谎,也不预设他人说谎,都按照自己真实的判断来说话,这样责任就明晰了:谁杀人谁错,谁说谎谁错,简单明了。
另外,潜藏在这个例子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个人经验的有限性的承认,我只能负责依据我个人的经验给出自己的判断,我无权替他人作判断,也无权代表上帝来下结论。不能因为“我都是为了你好”而剥夺他人的自由选择权,更不能以为了你好的名义来欺骗和误导。
有感而发写这篇文章,是想到了中国目前盛行的逻辑,始终欠缺了康德为代表的启蒙精神,那就是——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负责,不逃避,也不僭越。勇于理智、承担自由。也许康德在某些方面过于刻板和极端,但我们真的需要康德,需要启蒙。
“善意的谎言”是我们流行的逻辑,为了社会稳定,为了你好,为了国家好,所以要欺瞒、要作假。
也许民众听到真相后,会混乱,会受难,但是也许谎言也会导致另一些混乱的发生。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把民众都当作一个个理性的、自由意志的、为自己负责的人?我们有没有把某些人当作全知全能的上帝,以为这些人能够代替民众判断“后果”的好坏和谎言的好处?
在一个由无数自由人但没有上帝所组成的社群中,不应存在“善意的谎言”。这就是康德的固执,这也是“启蒙”的精神。
话说我印象很深,初中时语文课有篇作文,名字叫《美丽的谎言》,老师讲的范文大概就是我刚找到这样→ https://gl.baidu.com/view/78b5787c998fcc22bdd10d28
说一个小孩因为父亲是瞎子而遭到嘲笑,然后小孩编造谎言,说父亲是因为英勇救火才瞎的,然后老师还帮他圆谎。
我当时写的论文,就对这一事例加以批判(我初中作文的一般风格就这样),我还记得最后一句话写:美丽的蛇往往是有毒的。
这篇“美丽的谎言”非常具有讽刺性和象征性,非常鲜明地提示出中学教育的一般旨趣:作文以撒谎为美。
在这个例子中,孩子们嘲笑残疾人,这当然是错误的,对孩子来说是不懂事,有待启蒙,有待教育。但老师对孩子的错误不加以批评,反而鼓励谎言。而谎言说的是什么呢?爸爸是因为英雄行为而瞎的。于是同学们就尊敬了,然后小孩的虚荣心就满足了。但是,如果一个瞎子不是英雄,他就活该被嘲笑了吗?如果一个瞎子想要得到尊重,就必须撒谎冒充英雄吗?
岂有此理!荒唐透顶!我现在回过头再看这个故事,感到讽刺之余更感到一阵阵寒意——在当时,批判这个故事的我绝对算是特立独行的,语文老师和绝大多数同学并没有感觉不对,他们很多人真心把此事视为“美丽”。
审美的畸形从小就被树立起来了,谎言的目的甚至不需要是为了救人或阻止暴行,甚至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就可以撒谎,就应该撒谎,而且整件事情是“美丽”的。
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皇帝新衣,都是可以的,只要渲染出荣耀感,大家都叫好,那就该撒谎。“美丽的谎言”,这就是我们时代的口号。
文人哲学家总喜欢讨论一些不存在或者 (至少目前) 不可到达的 “真空中的球形鸡” 式问题。
现实生活中,作为生物体的人类,很多行为是固化在基因内部的。很可能一个全诚实的透明社会
本来就做不到,即使社会允许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来改造人类也不行。
一个没有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但为什么人们要制定法律呢?难道因为一条法律不可能人人遵守,就不必讨论了吗?
法律的制定当然要考虑现实性,如果太多人难以遵守或者难以实际起效,当然就不是好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也要考虑理想性,就是关于“善”的理想,什么样的人是好人,什么样的社会是更好的社会,这些抽象问题也是重要的。有些法律也许现实有效,但我们仍要批判它是恶的。
理想化并不是哲学家的专利,事实上每个人的都生活于现实与理想之间。
“人人平等”,莫说在黑奴时代不现实,在今天也不现实。但正是因为这一理想原则的指引,现代社会不断改进,文化和制度不断变革,确实在一步一步走出奴隶制。如果没人奢谈理想,那么现在我们大概还认为奴隶制是固化在基因内部的。
“真空中的球形鸡”貌似讽刺,但恰恰就是现代科学的精髓。现代科学谈论的起点就是无限空间中不受外力的物体,谈论的是质点和刚体。如果因为它们毫不现实就嗤之以鼻,现代科学就发展不起来了。
启蒙运动在精神上继承了现代科学,这也是后来浪漫主义既批判科学又批判启蒙的缘故,我也经常批判现代性和科学主义,但是我并不想从根子上反对启蒙,或从根子上反对现代科学。
“理想”正是人类最不应放弃的品质,理想化的思维方式当然“不够现实”,但同样,我们也可以说,问题的关键是现实“不够理想”,因此,我们才能有动力、有理由、有筹划地,改变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