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不止是“学术规范”问题——兼谈相对的合法性

抄袭不止是“学术规范”问题——兼谈相对的合法性

汪晖抄袭事件仍然未见结果,争论仍在继续,刚才看到一篇转帖的文章,也是一篇比较典型的挺汪的文章,确实说得不错。虽说说得不错,但其实是一种转移视线的招法。实质上还是荒唐可笑的。
我先摘录该文第一节(粗体为我所加):
漫谈汪朱事件:事关学术规范更关学术史
2010-07-14 19:03:37
来自: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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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出版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博士论文《反抗绝望》被王彬彬扣上了抄袭的大帽子,汪晖并非没有回应,但是回应很简单——让学界自己澄清。之后诸多学人就在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上纷纷就此发表意见,有人全盘坐实,有人全盘否定,有人折衷表达。其实在笔者看来,这就是汪晖所谓的学界澄清,这种方式也是汪晖等左翼学人所一贯主张的公开辩论的民主方式。
何谓学界,又何谓学界澄清?现在看来左右是有分歧的,左翼认为学界不是什么神秘组织,学人共同体是也,只要是学人出来就学术问题说话,那就是学界的事了。而澄清的方式呢,则是公开辩论,这个辩论首先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规范开始。
但是右翼学者似乎不这么看,他们期待的学界是由某些人组成的权威的(甚至秘密的匿名的)组织,也就是所谓的“学术委员会”,不管这个组织的人员构成多么复杂——谁又有资格认定这个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合法性呢。而澄清的方式呢,则是这个学人组织按照某种所谓的学术规范,做出一个权威的结论。
这是目前左右分歧之所在,也是汪朱不同反应的背后原因。左派大约认为,你王彬彬的所谓规范本就是你自造的私器没有公共性,判罪之前咱们得先讨论讨论何为罪什么法。
说这类辩驳荒唐可笑乃是在于,他从一开始就是以对指责的回避为前提而展开的。指责汪晖的人说的是什么?“抄袭”!王彬彬最初的文章说的是“学风问题”,通篇只字未提“学术规范”。而林毓生也只是针对挺汪者所谓的“只是学术规范有点不够而不是抄袭”而提了一下“学术规范”这几个字并且强调“抄袭”不止是一般的学术规范问题,林毓生讲的是要清华大学负起“道德责任”。只是挺汪派不停地在提所谓的“学术规范”,首先是说“不是抄袭而只是学术不够规范”,随后逐渐把抄袭问题归约成学术规范问题,最后丝毫不谈“抄袭”而只争论“学术规范”,仿佛王彬彬等人提出的指责本来就是“学术不够规范”似的。现在的辩驳文章几乎都是直接以“王彬彬等指责汪晖不遵守学术规范”为前提展开的,人们几乎要忘了“不遵守学术规范”原本只是挺汪者的用来回避指责的遁词。
“抄袭”这一指责首先是一个文本上的质证,其次是一个道德或人品上的攻击。所谓“学风问题”,也就是学术品格问题,最后才呼吁一种规范上的制约。偷窃是一个“行为规范”问题吗?说一个人行为不规范,可能是夸他性格不羁,但指责一个人小偷小摸,那么就牵涉到人品问题了。
当然,你可以说,凭什么说偷窃是人品问题而上下楼梯不靠右走只是个行为规范问题?是哪个权威规定偷窃比闯红灯更可耻的?当然,你可以提出这些质疑,我们也值得去反思我们的价值观是否是相对的。然而,无论如何,我们得承认指责你偷窃和指责你没靠右走是不同的事情,如果说我的指责就是特定为指责你偷窃,你把偷窃和各种行为混为一谈然后顾左右而言他,这就是回避问题。就好比指责一个学生考试作弊,学生通过质疑校纪校规的合法性来为自己辩护,我们就更要怀疑该学生的人品了。

iv style=”padding-bottom: 0px;text-indent: 21pt;margin: 0px;padding-left: 0px;padding-right: 0px;padding-top: 0px”>现在对汪晖的指责就是“抄袭”,背后牵涉的是学风人品问题,不是什么学术规范问题。如果要辩驳的话,可能有几种方式,第一种,是说他根本没抄,不过文字铁板钉钉,这一种很难辩驳;第二种,是说他没有故意抄,只是不小心,就好比说我眼花看错了或者健忘了,以为那件东西是自己掉桌上的,于是顺走了。这样的话即便人赃俱获,念在是无意之举,也无损于道德品格,不过如果这种错失出现的次数较为频繁,恐怕也缺乏说服力,而且这必须汪晖本人才能出来解释;第三种,是说他虽然是故意抄了,但是抄袭这种事情并不严重,比如说和参考书目没有按作者拼音顺序排列那样,只是一时手懒或者说不太满意这样的繁文缛节罢了,但挺汪者把抄袭和其他问题混为一谈只笼统说“学术规范”,这就阻断了这一种辩驳方式。

当然,某种严重的道德问题也很可能成为法律问题,于是便有了要求成立“学术委员会”来进行处理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学术委员会”的意义并不在于给汪晖是否抄袭这件事下一个权威结论,事实上通过文章把相关的段落摆上明处,展示给公众,这本身就是把“是否抄袭”的判断留给了每一位读者,究竟有没有抄袭,抄袭的程度如何,每一位读者通过自行对照就心中有数了,王彬彬并不是先打个小报告然后让某个秘密组织下一个“汪晖抄袭”的定论公之于世,而是让公众自行来评判。那么“学术委员会”是做什么的呢?是为了要给一个制裁而设立的。就好比说一个小偷人赃并获被抓了个现行,如果他的行为直接曝光于公众的话,那么每一个观者都对他偷没偷心中有数了。但是如果要为此惩罚他,就不能靠一群观者来自行决定,比如说让认定他偷窃的人来围殴一顿,这是暴民的政治。理性的政治就必须建立一套程序,选择一小撮人作为法官、律师、陪审团等等,来专门地定罪量刑。
那么,合法性从哪里来呢?如果按照文中所谓的左派来看——“判罪之前咱们得先讨论讨论何为罪什么法”,那么什么时候我们才可能开始判罪呢?讨论可以放到公众层面,你一言我一语,但是最后谁有权订立法律呢?终归还是某一些人,而不是全部公众来订立法律的。如果说法律的订立需要通过所有公众的讨论并听取所有讨论者的意见才得以制定,那么用什么方法来组织讨论?用什么规则来统一意见?这些程序本身也需要规范,那么这种规范由谁制定?谁来确立制定法律的法律?如此这般,没有什么法律可能被制定出来了。所以按照如此“左派”的逻辑,最终只能投靠暴民政治,无法无天。
对于何为罪何为法的讨论固然是必须的,然而并不是像那位“左派”所言,必须在“判罪”之前讨论,法律是通过判例而成长的。从逻辑上来说,首先是宪法,然后是刑法、民法、地方法、行业法、最后是不成文的规范。但是从时间上却是相反的关系。决不是每次裁判之前都要从宪法的根据开始讨论一遍,而是每次裁判只是引用最切近的法规来进行。如果对判决产生异议,可以再去申诉上一层的法规。而经过许多实际的裁判之后再反思总结,去制定或修正更具普遍性的法规。这是法律成长的路径。如此说来,对于任何事务,并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在办公室里的纠纷就该在办公室里寻求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满,再可以去向厂长申诉,最后才是诉诸于民法,民法都不行的话才会回到宪法来审查。追求合法性其实很简单,就是诉诸于纠纷各方之外的某种权力按照某种规则来进行裁判和制约。而这种进行裁决的权力可大可小。两个微小的权力之间的纠纷通过诉诸一个稍大的权力依照某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规则来处理并规约,这就是合法性。如果微小的权力对稍大的权力的处置感到不满,于是去诉诸一个更大的权力来规约,这还是合法性,换言之,这时候的纠纷已经不再是两个微笑的权力之间的纠纷,而是微小的权力与稍大的权力之间的纠纷。而如果说更大的权力能够依据具有更大一点的普遍性的规则来处理纠纷,那么他凭借他的更大的权力去压制稍大的权力就是合法的,而如果说找不到相应的规则来处理,那么更大的权力不应该进行干涉,稍大的权力仍能够合法地对微小的权力进行约束。比方说,张三没遵守家里的礼仪规范(比如吃饭时比长辈先动筷了),长辈按照相应的礼仪来谴责他,并且进行了某些制裁(比如罚做家务一个月),这种裁决是合法的,合的是家法。是不是说由于全国还没有明确的法规来规定什么是餐桌礼仪,这个家庭内对张三的指责和处罚就是非法的呢?不是的。除非已经有了某种明确的法规,说长辈不能够这样进行处罚,那么这种处罚才是不合法的,不合的是国法。
简单来说,“不合法”也是以法的存在为前提的。法的不明确或不存在并不能导致某件事情“不合法”。没有绝对的合法性,也没有凭空而来的不合法性。
任何一件事情,都可以找到相对的合法的裁决方式,比如汪晖的抄袭,只要找到一个可能对汪晖进行制约的权力,依据相对普遍的规则,就可以形成合法的裁决。而除非这种裁决被认为是在某种更高层面上不合法,那样的话就再去诉诸更大的权力来裁决。现在所呼吁的方案就是让清华大学建立学术委员会来裁决此事,清华大学也拥有进行某些制裁的权力(例如开除),这种裁决并不需要全民大争论,形成一整套的法律,再来执行才行。除非是说,已经有了更普遍的一套法规,在这套法规下清华大学的裁决和执行是不合法的,那么便不该进行这样的裁决。然而现在如果说并没有支持也没有否决“学术委员会”规则的更高的法则,那么,如果成立学术委员会(一种“稍大的权力”)来进行裁决,就是对合法性的追求。当然,既然没有更高的法则规定这种情况下必须如此建立学术委员会来裁决,那么对于设立学术委员会的呼吁也无非只是一种道德上的呼吁了,因此林毓生所提出的是说希望清华大学负起“道德责任”来。
20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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