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师们博客上的讨论之:关于“搞伪科学的自由”

在老师们博客上的讨论之:关于“搞伪科学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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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伪科学的自由”

2006-12-07 07:42:42

司马南在TOM上讲到:“现在这些人要从《科普法》中删掉三个字的用意其实是他们想要争取的就是自由造假的自由,自由搞伪科学的自由”。(2006年12月06日TOM科技)

司马南的措辞是“自由搞伪科学的自由”,可以换一下,变为“搞伪科学的自由”来作讨论,因为我们知道任何自由也都要受到约束,不存在自由的自由。

司马南的话中涉及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即人们群众有没有从事伪科学研究的权利、自由?

“有”还是“没有”?(司马南有没有胡言乱语的自由?俺认为有。)

现在,我(作为反科学主义者)认为公民有搞伪科学的自由。过去我(作为科学主义者)没有仔细想这个问题,或者按“缺省配置”简单地以为没有这个自由。

还是田松说得好:“ 如果人民没有了愚昧的权利,就只有被愚昧的权利了。”(有多种版本,此处据松哥的最新表述,见下面)此处我们还用不着讨论复杂的科学/非科学,科学/伪科学的划界问题。

“科技打假”者是否有意忽视这样一个严肃问题,或者认为它不是一个问题?

要注意的是,承认这种自由,与某些人搞伪科学违法了要受到惩处,并不矛盾。搞伪科学活动违了法,与搞科学活动违了法,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违法。不应当规定搞伪科学违法就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判罚,而搞科学活动违法就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优待。

实际上,搞某些科学活动或者用科学的办法搞某些活动,违法事件更多、更有危害性。

另外,设想一下,某日某君当了院长,宣布:中国科学院搞的科学,全部是伪科学或者绝大部分是伪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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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匿名] 新斋老蒋

2006-12-07 13:36:28

下面两篇文章怎么看不到了?是不是要投给那家平媒,等发表后再贴?

[匿名] 111

2006-12-07 15:09:15

其实什么自由都没有啊!

[匿名] 古雴

2006-12-07 18:17:33

大方向上我一定是支持刘老师的。 

不过“自由”这个问题真不好说……而且权利与自由还是也很大分别的。 

在主张群众有没有XX的自由时,首先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程度上谈论“自由”是很重要的。既然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总是在某种相对的情况下谈论的。如果我们说群众有搞伪科学的自由、有胡言乱语的自由,那么,群众有没有造假的自由?进一步,群众有没有违法的自由呢?有没有造反的自由呢?如果说群众有违法的自由,再来谈有没有搞伪科学的自由就没有意思了,你尽可以自由地搞伪科学,反正也可以定你为违法。 

我总觉得用“自由”来讨论问题,很容易纠缠不清。或许还是说“权利”比较好一些。 

应不应该有造假的权利? 

人确实应该有胡言乱语的权利,但是有没有故意欺骗、造谣诽谤的权利呢?权利恐怕不能无限制地赋予,我觉得如果承认了过多的乌七八糟的权利,反而使那些更重要和更珍贵的权利显得无关痛痒了。 

如果把伪科学按照字面意思理解:造假、伪造,那种权利我认为确实不该赋予。比方说,我有权利做一个仿制的古董拿来欣赏,也有权利拿出去卖,但不应该有权利故意拿出去当真古董卖。再进一步,有些东西过于重要或者过于危险,例如手枪、货币,为了社会的安定,连仿造着玩儿都不允许,那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管怎么看,科学真是一个危险的东西,它在当前的中国社会里有着极高的鼓动性,一个单位若拥有几项科研成果,也就好比拥有几箱钞票那样,影响力剧增、威慑力剧增。如果那些科研成果是假造的,或许比那几箱钞票是假币更糟糕,因为科学常常比仿真手枪还要吓人。在这种条件下,既然官方可以垄断武器的生产、应当垄断钞票的印制,那为何不应该垄断科学? 

当然,我仍然认为群众有搞伪科学的自由。但我觉得关键问题还是反科学主义,如果说科学不再像钞票那样至高无上了,不再像手枪那么吓唬人了,搞搞伪科学有何不可?

田松

2006-12-08 02:09:19

华杰,关于人民有愚昧的权利,俺重新做了如下表述:
人民有愚昧的权利;
如果人民没有了愚昧的权利,就只有被愚昧的权利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资格来为文明与愚昧划界(呵呵,这个词的拼音和你的名字一样啊)?
楼上小古想得明白,表述得有点儿糊涂。人应该被赋予什么权利?这事情由法律界定。思想是自由的,行为是受限制的。
唐三藏说:观音姐姐,悟空现在只不过是一个构想,等他付诸实施,抓个现行也不迟呀。
如果有一个人,弄一个“伪科学”的东西骗了一笔钱,那法律该治的不是他的“伪科学”罪,而只能是他这种行为所对应的具体的罪:比如诈骗,非法集资,合同不履行…………

[匿名] ME

2006-12-08 08:34:20

比如说,俺搞一种反重力理论和装置,但这东西在科学界看来是伪科学。俺有没有搞它们的自由?
有。
如果说俺做的这些事侵害了某A的权益,此种“侵害”的说法在现行法律上有根据或者道德规范中有根据,那么俺的自由就要受到限制。

[匿名] 新齋老蔣

2006-12-08 09:40:40

小古的思路更為深刻,值得關注。
其實,這里需要的是有關政治學、法學的知識背景,我等比較缺乏。
我同意小古的說法,“科學是種危險的東東”,所以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專賣”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這種控制和專美應該交給科學共同體,而非政治權威。中國的問題是科學家的自主性從未得到尊重,這就導致了同一批人既以政治勢力迫害科學家,又以科學的名義壓制非科學文化的奇怪現象。我的“一言難盡偽科學”就把中國偽科學的問題定位在科學共同體的自主性上。
在科學主義問題上,應該劃出一條不可逾越的“秦暉底線”才可以。中國的問題和西方的科學大戰有本質不同。

田松

2006-12-08 11:31:29

呵呵,交给科学共同体恐怕也不行。
因为科学共同体有利益相关。

[匿名] ME

2006-12-08 17:45:51

那就是SSK分析的内容了。科学共同体,如我所讲,有其神秘性,与学妖等有关。所谓的科学共同体,有时是10000人,有时是1000人,有时是50人,有时是3个人,也有用1个人代表的。通常是3-15人规模。威尔斯证明了费马定理,能够看懂其论文的也就几个人。一本好的科学杂志的就某个领域某个专门问题的审稿人通常也不多。正是这少数几个人判定什么是科学,是好科学、很好的科学等。科学界一般不直接称伪科学,而是把论文分成优先发表的、可发表的、不推荐发表的、拒绝发表的等类型。
科学家为什么会相信那几个人?这是建立在长期信任的基础上的。科学的运作以信任为基础。如果信任不存在、不可信了,大科学就很难运行。

[匿名] 新齋老蔣

2006-12-08 20:20:13

to田松:
科學共同體有其利益因素,有意識形態干擾不錯,但是只要科學共同體存在,只要科學互動存在,區別科學與偽科學還是有必要的,也只能通過科學共同體來決定。這是一定的。
當然,外界可以批評科學共同體。
就好像,是否開除吳女士黨籍,得讓minjin黨來決定。別人不可帶庖,但是外界可以批評。
華杰上面評論中說的,我基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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