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关于“张田勘:磁悬浮,要以科学证据说服公众zz”的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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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个帖子的讨论主要针对田老师(瘦骑士)。叔本华的气势早就过了,现在所展现出来的基本上都是我自己的气势了,个人感觉类似的争论还是蛮有意思的。尽管这种争论很难走向深刻,但还是比较能暴露出问题的。我有许多表述方式都是首先在类似的争论中出现的,以前是在刘老师、蒋老师的博客上,现在又有BBS这个更好的场地。

一直盼着,也有人到我的博客上来,向我“挑衅”,多有意思啊……

新斋老蒋


张田勘:磁悬浮,要以科学证据说服公众zz
:张田勘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1-14 11:15:8
张田勘:磁悬浮,要以科学证据说服公众
要打消公众的疑虑,应该向他们提供科学的证据,说明人们的住所距离磁悬浮多远才是相对安全的,并且在修建中使用统一的标准。
1月12日,上海向西延长磁悬浮线路的沿线小区部分市民聚集在人民广场,表达自己对磁悬浮通过家门口的看法。市民认为,两周前上海市规划局和环保局分别在自己的网站上公示的机场联络线草案和环评报告,并未解决他们在一年前关心的安全环保问题。(1月13日《南方都市报》)
这是继厦门PX项目后,上海公民对自身环境安全的一次大规模的民意表达。
磁悬浮所产生的电磁场对人和生物有害,已经有相当多的基础研究和流行病学研究的结果证实。当然,电磁场对健康的危害是有一定条件的,也就是电磁场的能量大小(辐射强度)、人和生物体离辐射源的远近和接受辐射时间的长短。一般而言,电磁场能量通常以辐射源为中心,以传播距离为半径的球面形分布。所以辐射强度与距离平方值成反比。
现在,公众关心的是,距离辐射源多远才是安全的。沿线小区的部分市民希望磁悬浮离自己更远一些,而不是仅有的30米。有关专家曾透露,磁悬浮轨道距小区建筑最近的距离不过30米,这个距离已经略远于上海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安全距离22.5米。即使如此,一些市民仍然怀疑自己将会生活在一个不安全的电磁辐射环境里。
市民的怀疑有几个理由。一是政府公开的环保标准不一致。2003年,浦东区政府曾经对磁悬浮距离建筑的距离作规定:轨道两侧一级防护带为50米,二级防护带为100米。在人烟稀少的浦东,50米的一级防护带,全被整整齐齐的绿化覆盖。但在 2007年春天的公示中,龙阳路往西的延长线,在要穿越的淀浦河两岸,50米缩短到了22.5米。
二是,中国的标准与世界标准不一致。上海是从德国引进磁悬浮的,而按照德国试验线路标准,磁悬浮两侧安全距离为500米。
三是,已经有公众反映磁悬浮影响到了他们的健康。2007年1月24日,浦东新区周报曾经刊出一小块文章,反映磁悬浮沿线居民的身体、睡眠,甚至电视都受到了磁悬浮的影响。
四是一些有专业背景的业主认为,变化电磁场(磁悬浮)的强度和地球永磁场的强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可能不一样。
显然,要说服沿线公众,打消他们的疑虑,应该向公众提供科学的证据,尤其是动物或人体伤害试验数据,说明人们的住所距离磁悬浮多远才是相对安全的,并且在修建中使用统一的标准。
而一些市民的要求,例如,希望公示期延长到3月5日;要看到环评报告全本和相关人体安全性试验数据;要求依法召开听证会,邀请媒体参加等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
好在上海规划局和环保局也表示,这次公示的只是一个草案,不排除将来作进一步调整。因此,有理由期待,上海的磁悬浮项目能够像厦门的PX项目一样获得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张田勘 北京,学者)

[楼 主] | Posted: 2008-01-17 21:52

矛劣


我要是不相信科学呢?凭什么用科学依据来说服我?

[1 楼] | Posted: 2008-01-18 09:21


电磁波看不见摸不着,如果你不相信科学,凭什么说磁悬浮列车会有电磁辐射这种东西?又凭什么说电磁辐射对人体有害?科学时代以前的“历史依据”告诉我们,隔那么远的一个东西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不是吗?
当然,还是可以设想前科学的争论方式,比如风水。公众疑虑列车将破坏风水,而建设部门则要论证列车没有破坏风水。不过现在的公众疑虑的并不是这个。
用什么来说服你取决于你信的是什么,你信风水,就可以用风水和你说,你信科学,就理应用科学和你说;倘若你什么都不信,那就没辙。

[2 楼] | Posted: 2008-01-18 11:19


同意小古同学,“用什么来说服你取决于你信的是什么”,我觉得科学传播的原则之一就应该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
张老师的意思是说,有关当局不该一味怪民众反对磁悬浮,不该指责民众科学素养差,你要为磁悬浮辩护应该先拿出科学的根据再说。
我同意张老师的看法。
当然,拿出这些科学依据之后,作为当事者的民众仍然可以不接受科学的依据,仍然可以依据风水来提出反对,要求赔偿等等。(不过,科学时代科学之外的其他说法常常不容易为法律所认可。)但那是后话,现在是当局连科学的证据都没有好好拿出来就开始以科学的权威来拒斥民众的异议了。
小古同学多多帮助反科学文化人提高,好!

[3 楼] | Posted: 2008-01-18 12:47


“科学时代科学之外的其他说法常常不容易为法律所认可”——这也是很正常的,即便不是科学时代,非主流的所谓“歪理邪说”也不容易为法律所认可。因为法律毕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而秩序意味着人们要共同生活,多少总必须做出妥协或服从大局。
从思想自由的角度说,我使用什么依据来反对某项建设都可以,但从法律上说,肯定不是怎样说都行。例如我可以搬出一套歪理邪说,说凡是在我家方圆百里之内动土都将损害我的健康,于是乎只要不把我说服,在我方圆百里之内就真的啥都不能搞了?要是每人都弄这样一套歪理邪说,大家就啥都干不了了。这显然不可行。因此我们只能说,在思想上,每个人都是完全自由的,但在权利与义务问题上,不得不向社会环境妥协。而科学是现代社会的主流,风水不是,因此无论在思想的意义上如何多元,在法律实践上始终不可能平等对待。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强调:无论用什么来说服别人,“自圆其说”总是首要的,无论科学还是反科学,不能自圆其说的论证总是难以让人信服的。在这里公众对磁悬浮的质疑中,前两点针对的就是标准的“不一致”——为什么同一个轨道,这一段的标准是50米而那一段却变成了22.5米?为什么运用着同样的科学和技术,中国的标准与世界标准相差那么多?
——我们可以辩解说,没有什么单一的绝对的超越一切的标准,标准有其边界,标准只是在“当下”有效,而其有效性和适用的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因此你问我为什么中国的标准与德国不一样,为什么那段路的标准和这段路不一样,我可以告诉你,你找到了这种标准的一个界限……
这种辩解能令人信服吗?当然不能。因为我们并没有说清楚:究竟使得标准从500米降到50米,从50米降到22.5米的条件是什么?我们既然说不出原来的轨道与延长线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才造成了标准的降低,那么我们就不应该任意地改变标准。无论用的是科学论证还是别的什么论证,这种难以自圆其说的任意性,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4 楼] | Posted: 2008-01-18 18:09

矛劣


如果我就是愚昧,我就是不懂科学,也不懂风水,也不能自圆其说,我就是非理性地恐慌,是不是我就没有任何话语权了呢?是不是我就得老老实实第任凭别人折腾了呢?
磁悬浮问题,不是科学问题,而是公民权利问题。

[5 楼] | Posted: 2008-01-19 19:26


话语权是一回事,非理性恐慌也没问题,但是,即便是非理性恐慌者也没有权利去折腾别人。
难道说如果说服不了一个非理性主义者,就该任凭他一个人折腾全社会吗?
确实,这是公民权利问题而不是科学问题,因此在思想上,在理论上需要追求多元,随你怎么想怎么说都行,但是到了公民权利问题上,就不能随意了。
磁悬浮问题这里,公民有健康权,生命权,以及知情权等等,所以相关部门需要给出说法。但是凭什么说公民的健康权有可能受到磁悬浮列车的损害呢?要注意,磁悬浮列车不是建在那些居民的家里,不是建在那些居民的私有土地上,而是作为一项公共设施而建造的。一般而言,这种建筑并没有损害公民的财产权。那么公民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也应当有所依据。当然不可能要求公民拿出严密的论据,但是公民提出质疑总是要基于一定的背景,基于一定的语境,而这种背景是能够被公众所理解的——例如这里我们首先认定有电磁波这种东西,而且电磁波有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这是我们讨论的背景,基于这些共识之上,公众提出了质疑,而相关部门需要做出解释。如果毫无共识,毫无背景,毫无共同的语境,根本不可能发生任何争论。而“科学”是这里关于磁悬浮涉及的公民权利(健康权)的相关争论之背景中的一个要素。
当然,在这类问题的争论中并不一定都需要牵扯科学,比如居民可以提出另一种问题:磁悬浮的建成使得这块地段的房价大跌,居民蒙受巨大损失;或者说造成生活不便,交通不畅等等。那么相关部门理应用其他方式回应,例如提供某些经济补贴等等。总之,怎样回应取决于怎样提问——提问的主要语境是经济问题,那就理应更多地从经济角度回应;而提问的背景是科学问题,那么理应从科学来回应。
那么那些就是愚昧,就是不懂科学的非理性的恐慌者呢?这要分情况来看,一种是,这类非理性的恐慌者并非个别,而是形成聚落共同生活,那么应当尽可能成全他们的生活方式,让他们获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但另一种情况是,这种非理性的恐慌者只是个别出现的,他与他所生活的环境中的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员格格不入,那么,当然,我们也应该尽可能不去干扰他个人的生活方式,然而他毕竟不可能与世隔绝,他的个人生活也同时不可避免地是与周围人的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共同生活中,他要是因为这种非理性的恐慌而去折腾别人,侵扰别人的生活,那么社会就有理由对他进行约束。
恰恰是因为这是“公民权利问题”而不是科学问题,因此才不能够任由极个别人自说自话。

[6 楼] | Posted: 2008-01-19 19:59

矛劣


但是,由谁来鉴别,那些人是个别人,哪些人是自说自话,
并且,为什么不能“任由”“极个别人”“自说自话”呢?

[7 楼] | Posted: 2008-01-19 20:06


所谓“公民权利”,难道不也是历史的,是社会建构的吗?难道有某种绝对的,超越一切的权利?
即便西方有天赋人权之说,但一方面这种说法本身也是历史的,另一方面如何去诠释和运用天赋的权利仍旧是历史的,是社会的。
现在瘦骑士好像在主张某种绝对的,能够脱离现实的共同生活背景的“权利”,我认为这种“权利”是没有的。任何“权利”都要放到现实的共同生活中才有意义。不可能脱离社会,脱离历史,来主张什么绝对的权利。
如果你认为“权利”是社会和时代赋予的,那么现在就是科学的时代;如果你认为“权利”是属于你自己的东西,那么至少你自己总要信一些什么,否则你凭什么谈权利呢?一个什么也不懂什么也不信的完全的非理性恐慌者,当然没办法自己主张什么“权利”,他的权利是社会赋予给他的。否则你说“权利”是哪里来的呢?是客观地永恒不变地放在那里而每个人都绝对地分有一点的东西吗?

[8 楼] | Posted: 2008-01-19 20:25

QUOTE:

引用第7锈矛劣马瘦骑士2008-01-19 20:06发表的“”:
但是,由谁来鉴别,那些人是个别人,哪些人是自说自话,
并且,为什么不能“任由”“极个别人”“自说自话”呢?

我之前提到:“例如我可以搬出一套歪理邪说,说凡是在我家方圆百里之内动土都将损害我的健康,于是乎只要不把我说服,在我方圆百里之内就真的啥都不能搞了?”——这样可以吗?在纯粹思想的问题上,或者在单纯的“科学问题”中,我们可以允许任何人“自说自话”。但是如果他的“自说自话”不仅仅停留在思想上,还要干预他人的生活时,那就不能任意了。
建一个公共设施,有极个别人表示反对,那么当然我们应当允许反对意见的存在,并试图与之沟通交流。但是是不是只要有一点点反对意见存在,就什么事也不能干了呢?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9 楼] | Posted: 2008-01-19 20:36


所以说传播很重要,如果风水传播很成功,则隔壁邻居家的建筑、装修风格对我家风水构成严重侵害的指控才有可能被法庭所接受。
不知道香港等地普遍信风水的地方,在法律方面是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的?
请哪位见多识广的朋友介绍一下?

[10 楼] | Posted: 2008-01-19 21:37


香港不清楚,不过内地的法律体系也不完全是只讲科学的,我以前看法制节目也见过有不少案例都以尊重民间风俗为旨。涉及风水的案子没见过,不过在婚丧喜事上相关的案子不少见,比如说某些行为在民俗中被认为是“触霉头”的,但在现代科学看来当然是无稽之谈,但是法律仍然会约束这些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也可能受到处罚。
设立法律体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秩序,而不是在于科学或别的什么,科学只是裁决的工具之一,但不是至上的准则,法律裁决从来都只是以尽力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最高准则。

[11 楼] | Posted: 2008-01-19 21:52


【某些行为在民俗中被认为是“触霉头”的,但在现代科学看来当然是无稽之谈,但是法律仍然会约束这些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也可能受到处罚。】
我认为,这虽然没有“科学根据”,但这也是不违背科学的。
因为从科学的立场看这种说法虽然无“稽”,但是科学大概也不能证明这一说法是错的。

[12 楼] | Posted: 2008-01-19 22:49


如果从在社会上发生作用的角度看,所谓“成功的风水传播”其实倒也不必证明风水如何“科学”,只需大家不管什么原因(哪怕是帕斯卡的概率论式的忽悠)接受了“风水学”的一些禁忌,它就已经变成了某种在法律上有作用的”知识“了。
因此,松哥那种文学青年式的”忽悠“是有用的,即使逻辑上有问题,呵呵呵……

[13 楼] | Posted: 2008-01-19 22:54


要成功地“忽悠”风水学,还是需要追求“自圆其说”才行。如果我按照同一种风水学,既可以得出“此处应该造一座桥”,又可以得出“此处不应该造一座桥”,你想造桥我就可以说造桥好,你不想造桥我就可以说造桥不好,那么这样的风水学有多少人会信?忽悠的方式可以不讲逻辑只讲刺激(比如广告),但是最后那一套理论拿出来还是要自圆其说,否则既不能令人信服,又派不上用场。

[14 楼] | Posted: 2008-01-20 00:07


是否“自圆其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社会约定的,不同人群的解读可能会大相径庭。
例如,阿赞德人的占卜,现代西方的“科学”头脑认为荒谬绝伦,自相矛盾,可是他们自己却并不认为如此。
看似矛盾的说法,只要打上足够好的补丁,就会显得很“深刻”……
当然,让大家觉得不能“自圆其说”的“忽悠”,显然是不太成功的“忽悠”,技巧不透娴熟,或者说“论证”功底不足。

[15 楼] | Posted: 2008-01-20 09:57


这里蒋老师提到的两点,正是我一直想要强调的:
“例如,阿赞德人的占卜,现代西方的“科学”头脑认为荒谬绝伦,自相矛盾,可是他们自己却并不认为如此。”————重点在于“他们‘自己’……认为……”
“看似矛盾的说法,只要打上足够好的补丁,就会显得很‘深刻’”————重点在于,需要“打上补丁”。
我所强调的“自圆其说”,在让他人来进行评价之前,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要自己对自己负责。这就叫“自圆其说”。对于看似矛盾的说法,不能够放任不管,任意说什么都行,还是要自己给自己打补丁。别人是否承认你自圆其说是一回事,但首先你自己得要追求自圆其说,如果你自己都放弃了这一要求,那怎么可能展开讨论?
当然,可以说把“自圆其说”作为论证的基本要求,这一点也是历史的,社会的。但是我实在想象不出一种不讲究自圆其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以是任意的,无联系的文化是什么样子的,如果有这样非理性的原始部落存在,那么,他们就是没有“话语权”的,他们不可能向其他人主张什么东西,因为他们说出的“主张”在下一刻就可以被他们自己放弃,我们根本无法理解他们究竟主张什么,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他们究竟主张什么。我们只能给他们“说话权”、“喉咙里发声音权”,但“话语权”之于他们而言毫无意义。

[16 楼] | Posted: 2008-01-20 12:45


问题又回到:“谁能确定是否自圆其说”上来了。
小古同学如果认为风水支持者自身就是判定者的话,那是相当的宽容(我是同意的),但许多“理性主义者”会认为这时“自圆其说”的标准过于宽松,以至于太缺乏约束力了。

[17 楼] | Posted: 2008-01-20 22:10


确实,在我看来,一个论证有多么成功的最终判定者,就是论者自己。
为什么这样说?如果说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听众,或者说为了让听众理解自己,那么成功与否的判定权岂非该是掌握在听众手里的吗?
然而这里还有两个问题:
第一,任何情况下,我自己,始终是我言说的第一个“听众”,事实上“思考”本身也正是某种自己对自己说话。如果说应由听众做出评判,那么首当其冲的,并且肩负着评判的责任的听众,就是言说者本人。
第二,我在向你提供论证。你说:“我被说服了”。如此就算成功了吗?比方说吧,我试图说服你:“不要喝牛奶”。说完后,你承认“我被说服了,我听你的”但回头你反而去坚持天天喝牛奶,我的劝说算是成功了吗?当然没有,而是彻底失败了。在这里你可能根本就把我想要论证的东西理解反了,我在说不要喝牛奶,你却理解成了应该每天喝牛奶,那么我的论证当然不可能是成功——即便作为听者,你认为你“接受”了我的论证,你承认我的论证是成功的,但事实上完全是误会,那怎么说?
因此,最终的判定者还是自己——对方究竟是不是真的理解了我的论证?我的论证究竟有没有达成预期的目的?这个问题还是要交回给论者本人来判断。
相信在我之前的言论中已经表达清楚了,我在这里绝不是强调论证的任意性,恰恰相反,我要强调的是论证必须要追求自律,自己为自己负责。
[ 此贴被古雴在2008-01-20 22:51重新编辑 ]

[18 楼] | Posted: 2008-01-20 22:45

矛劣


如果你不想接受一件事儿,你永远都可以找到不接受的理由。
没有绝对的解释,也没有绝对的说服。
对于不能说服的,只好不去说服。
但是,如果他们没有被我说服,我不会主张剥夺他们的权利,削弱他们的权利。他们的权利根本就不是我赋予的。
而是与生俱来的。

[19 楼] | Posted: 2008-01-20 23:20


是否可以把您的意思理解为:“没有绝对的解释,也没有绝对的说服。但是,有绝对的权利。”?
什么叫权利?什么叫剥夺和削弱权利?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也都是与生俱来的吗?
对于任何概念的理解和运用,都是历史的、社会建构的,“权利”也不能例外。一个人究竟有怎样的权利,究竟有没有被赋予或剥夺了权利,这都要放到社会环境下,放到人们的共同生活之下才有意义。某个人的权利当然不是“我”一个人可以赋予的,但确实是时代与社会赋予的。
当然,这些只是我个人的意见,之前的讨论中已经充分地表达出来了,我也不多说了。我只是困惑,为什么论及“科学”、“知识“,乃至“自由”时,田老师都如此坚决地抵制绝对主义,唯独到了“权利”上却仍然如此坚持?“权利”与“自由”一样,都是近代西方才流行起来的概念,在传统社会中根本就不重视这些东西。而且在西方的传统中,“天赋人权”与“人生而自由”是一脉相承的,田老师倒是不怎么接受后者,却如此坚持“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立场究竟是如何可能的?
我只是提出质疑,并不要求田老师给出圆满的解释,这个帖子的讨论已经够长了。

[20 楼] | Posted: 2008-01-20 23:37


小古同学18楼的说法深得我心。
另外,我也觉得“权利”这个概念太局限了,太“原子论”,太抽象,太“科学”了。当然有其用处,必要时也要解构之。

[21 楼] | Posted: 2008-01-20 23:49


最后补充一点:我从没有主张可以“剥夺”那些无法说服的人的“权利”。我的问题是:他们的到底有没有相应的“权利”?他们的权利究竟有没有被损害?
在磁悬浮列车问题中,在讨论是否可以“剥夺”某些人的“权利”之前,首先要说,他们确实有这种权利,而某种行为确实可能损害他们的这种权利。比如在这里的是“健康权”,我们的问题是,列车的建造究竟有没有损害他们的健康权?在讨论这一问题中,根据这一问题被提出的背景和语境,相关部门需要拿出科学依据来说服相应的民众。相关部门的目的是要论证:你们的健康权“并没有被剥夺”。而不是要论证:剥夺你们的健康权是合理合法的。

[22 楼] | Posted: 2008-01-20 23:49

矛劣


这事儿很复杂,圆满的解释也是不存在的。
就字面上来说,“天赋人权”的概念来自西方,但是,这个观点并非唯独西方才有。中国传统中,也有这种资源。比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我不想辨析其中的差异,因为我也说不清楚。我也不想一一罗列传统之中可以做这种理解的话语,这也不是我的长项。
我只是不服气,凭什么一个人因为不大懂科学,不会用科学的话语说话,就没有了话语权?他的意愿就可以被忽视,就可以被剥夺?
这事儿跟科学无关,这也就是我最初的回复:如果我不懂科学,所以也不能相信科学,凭什么用科学来说服我?

[23 楼] | Posted: 2008-01-21 00:21


我也不服气,为什么我说了半天,田老师的反应还是好像我没说过那样,没有针对我早已经提出的说法进一步做出回应。因此还是忍不住最后再重复说几句。
怎样回答取决于怎样提问。懂科学并不是绝对的要求,事实上在更多的时候公民提问的背景更多的是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怎样提出主张,就应当怎样去回应。话语权的前提是你至少会“说话”,能够在一定共识之下与他人进行交流。如果你什么都不懂,和他人找不到共同语言,那么他人又怎可能理解你的“意愿”呢?比如说,你说“我要喝一杯牛奶”,这样一个简单的意愿也并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句子,而也是一整套东西——包含到“牛奶”是什么、“喝”是什么意思,等等。在这些基本的概念上的共识之下,这一句子才可能作为一种意愿被表达,被领会。而没有任何共识,或者说你的意愿表达是自相矛盾或莫名其妙的,比如“我要喝一尺木的铁”,根本不知所云,叫别人如何可能“重视”你的意愿?如何可能接受你的意愿?
意愿的表达必须基于共识。一般而言人们运用能够被社会较普遍理解的日常语言进行交流,这种语言当然不完全是科学的语言,但里头包含着科学的配置。如果说你有自己一套独特的语言系统,那么如果你还要让他人理解,就需要进行沟通交流,如果使用这种独特的语言系统的是一个聚落,那么可以尽力让他们保持区域自治,但如果仅仅是极个别的,那么,不可能要求全社会都去掌握他那古怪的不可理喻的语言方法,他如果还想主张自己的立场,那么他就有责任主动与他人沟通,主动来表达,来澄清自己的想法,当然要自圆其说,还要努力进行“翻译”,这样才算得上“话语权”。当然,如果这种人没有能力做这种自我宣传,并不意味着他的所有权利可以被任意剥夺,我们其他人都可以作为他们权利的代言人来主张他们的权利,我们也可以按照我们的生活方式来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但这些越俎代庖的做法或许并不符合他们本人的意愿,但还有什么办法呢?难道说我们必须按照他们自己的古怪要求来进行满足吗?且不论这些要求中可能会有某些非分的,侵扰他人生活的东西,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可能去理解他们的要求?如果他们不能自圆其说的话。“我要喝一尺木的铁”,这种根本听不懂的意愿如何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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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意愿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被满足,取决于这个表达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他人理解。
田老师说得好:人民有愚昧的权利。我有不接受科学,不懂科学,不信科学的权利。不应该强迫我一定要去理解科学的那些概念和语言方式。我有不接受科学这一套说法的权利,我有听不懂科学话语的权利,我有对科学的话语消极抵制的权利。同样地,对等地,公平地,他人也有不接受你那一套的权利,他人也有听不懂你的话语的权利,他人有忽视你的话语的权利。如果你不主动把自己的语言翻译成他人能够理解的话,而却要求他人一定要来理解你的古怪思路,和科学主义一样,这是蛮横的。
[ 此贴被古雴在2008-01-21 01:29重新编辑 ]

[24 楼] | Posted: 2008-01-21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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