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网络时代的“版权”

话说网络时代的“版权”

VeryCD被转型,音乐频道不再提供下载链接。为什么呢?因为“版权”。

显然,“版权”(Copyright)是最典型的印刷时代的概念。那么在网络时代,版权的意义是什么?

我新近为博客新站添加了版权声明,这里也算是多做一些解释吧。

互联网和数码技术的兴起使得版权问题日益突显,版权的“保护”越来越困难。作品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便捷,一旦作品被发布出去,再要控制住它的“copy”就非常困难了——无论是文字、音乐还是软件。

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能够保护著作人的版权?这个问题也许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如果版权的概念本身就消解掉了,那么何谈保护它呢?就好比说印刷术的兴起造成了圣经的普及,使得解经人的权威遭遇了危机。那么我们如何保护解经人的权威呢?与其千方百计维持权威,倒不如认清时代的命运,承认宗教权威的消解势在必然。

认清命运并不意味着单纯地去迎合时尚、顺从潮流,而是要主动地有所作为,去反省时代的变化,选择新的道路。墨守陈规与赶时髦一样,都是随波逐流的方式,而不是自由和独立的方式。“保守”的确是学者的使命,但问题是究竟要守住的是什么,却总要置身于时代的环境下去重新考量。单纯地说:我们要保护作者的版权,这并没有意义,问题在于,作者、版权究竟是什么?这些概念本身是否已然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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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先来看看,在印刷时代,版权保护的是什么?究竟为什么需要版权?

很直接的答案是,版权保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肯定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维持知识界的活力和秩序等等。那么,如果没有版权的保护会怎样呢?——所谓“盗版”就不再受到约束,已出版的作品可以被任意复制。但这有什么不好呢?要知道,在印刷时代之前,在抄本的时代,作者们宁可隐姓埋名,借用伟人的名号,只是为了自己的作品能多被复制一些。在复制传抄的过程中,作品的内容会不断被修改和增删,这些在现在看来当然都是“侵犯版权”的了。的确,印刷时代相比抄本时代而言,知识界大大地活跃了,但这是“版权”的功劳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版权的概念不能在抄本时代就兴盛起来呢?我想说的是,“版权”的确能够保护和激励创作者,但这是适应于印刷时代的环境,在印刷时代之前,作者并没有明确的版权意识,更没有版权的要求。

对于作者来说,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多多地复制这一愿望难道不是更加天然的吗?“版权”作为对复制的限制,显然不是一种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版权的要求并不是作者们发起的,而是来自于出版商。

在印刷时代,出版商是一个突显的角色,一个关键的环节。出版商的介入改变了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关联,通过印刷,作者可能将作品直接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而如果是通过抄本传播的话,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距离是遥远而模糊的。读者分不清、也不在乎作者的年代,甚至“作者”都是可有可无的。出版商的介入显明了“作者——读者”的关系,读者从此能够直面作者本人,所有的读者面对着同一个作者的同一个文本,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从此,作者与读者的结构呈现为中心辐射的结构——作品有且只有一个明确的源头,所有的读者(通过出版商)直接面对这同一个源头,这个源头由作者据有。

这个作者—读者结构是单向的,印刷书籍的流通只有一个方向,即“作者—(通过出版商)—向—读者—展示作品”这样一个单向的交流。读者对作者的反馈往往只有在他获取书籍的一瞬间才存在,即“读者—(通过出版商)—向—作者—支付版税”,在这一瞬间之后,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媒介——出版商(印刷厂和书店)——就完全抽身而去,再不扮演沟通的媒介。而如果没有“版权”,这一仅有的反馈也无从着落了。

于是我们看到,“版权”保护的是什么?就是这个出版的环节,也就是保护着作者与读者的关系结构。版权保障了读者能够直面到作者的文本,保障了作者能够直接从读者那里获得支付。当然,这个“直面”和“直接”实际上都是“通过明确和可控的正版出版商的渠道”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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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网络时代,我们注意到,作者与读者的关系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与“达”不再二分,作品根本不是先在作者手头“完成”,然后“出离”作者,移交给出版渠道的。网络作品始终不与作者割断关联,但从一开始就可以由读者来介入。读者通过出版商向作者支付版税这样一种交流途径遇到了困难,因为出版商早已失去了原有的地位,不再成为枢纽,网络的传播根本不需要这样一个枢纽性的中介,作者可以通过多重的途径发布自己的作品,这些作品也将通过多样的方式再被更改和流传,作者不再是中心,出版商也不再是枢纽。但是与抄本时代不同,读者现在可以通过更多的方式向作者提供反馈。仅仅是失去了支付版税这一项反馈方式,而换来的则是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这并没有多大的损失。

现在对版权问题最为关切的,对网络传播最为敌视的,主要也正是出版商,例如出版社、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等,他们势将在网络时代地位不保。对于作者来说,为什么非要把自己的作品托付给某一特定的中介呢?当然,就现在而言,传统的出版渠道更能够为作者带来收益。那么这就有两个问题了:第一,如果说许多作品只是为了谋取金钱而创作,那么少一些这样的作品一定是坏事吗?第二,作者非要通过版税,或者说非要通过出版商,才能获得利益吗?

除了金钱的收益,创作者的积极性还有更多可能的来源,例如名誉和声望,例如与读者的交流。在印刷时代,由于传播的渠道主要由出版商把控,所以想要获得名声,想要让作品广为传布,就只能依从于出版商,顺应于版权和版税的模式。但网络时代,出版商在传播中扮演的角色将越来越边缘,在这种情况下,打破版权比奉行版权可能将带来更广泛的传播。另外,更多地与读者的交流,更全面地获得读者的反馈,让读者介入到创作活动之内来,这些可能性也需要打破传统的版权概念才能更大地打开。从这些方面来看,版权的打破很可能将更多地促进创作的热情。至于为谋求直接的收入而进行的创作,虽然能刺激创作的数量,但就质的角度看未必是好事,作者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出版商的奴隶,为了迎合出版商的要求而不是出于自己的欲望来进行创作。

另一方面,作者从出版商那里获得收入,这种盈利模式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开源软件或自由软件的发展模式给了我们启示。

开源软件创造出“copyleft”的概念,显示其对copyright的叛逆。copyleft有多种翻译,官方的译法似乎是“著佐权”,不过我更倾向于“版责”的翻译。责任对应于权利,版权强调自己掌握着限制复制的权利,授予传播者以相应的权利才能去复制;版责则声明放弃对复制的掌控,但授予传播以相应的责任,例如注明出处的责任,进行交流学习的责任,例如同样保持开放的责任。传统作品的复制者必须取得一个copyright,而开源软件的传播者则必须领受一个copyleft。

当然,copyleft并不是完全取消copyright,而是版权的一种变体。就好比后现代是现代性的变体。但无论如何它突破了传统的版权概念,是网络时代的新概念。那么这种作品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吗?能够和保护版权的作品相抗衡吗?事实证明,打破版权的作品完全能够拥有生存的空间,也许它的盈利不像垄断性的公司(如微软)那么大——毕竟网络的特点本来就是反垄断、去中心的,但同样,或更加能够维系持续的发展和充沛的创造力。

坚持版权的微软的Windows系统之所以胜过开源的Linux,有着多种因素,本身软件的适用性是一个主要的因素,视窗—桌面系统的确是一个划时代的创造,Linux确实技不如人。关键问题不是Linux输给了Windows,而是Linux在这样一个被抢占了先机的局面下,在微软全方位垄断的局面下,竟然还生存至今,还能够不断壮大,这就体现出开源软件的生命力了。我们发现,不需要将微软拆分为几个公司,开源软件的生命力就足以撼动它的垄断地位。事实上,Linux系统在全球网络服务器的市场占有率就超过了微软,而且不仅是由于价格原因,而是在性能上确实胜过微软一筹。在博客系统方面,开源的WordPress系统就胜过了当初独领风骚的Movable Type,而关键就在于Movable Type在错误的时机投靠了“版权”,开始转为收费版本;而WordPress始终坚持开源,并且充分开掘开源社区的力量,因此尽管在核心架构方面未必超过Movable Type,但凭借网民们自由开发的无数插件,在功能和占有率方面都毫无争议地成为第一。在浏览器软件方面,当年网景诉微软垄断的公案我们还记忆犹新,不过网景浏览器却早已淡出了我们的视野。网景浏览器输给IE,固然有微软垄断的因素在,但也和被收购了的网景自身不思进取有关。我们看到,开源的Firefox和Google Chrome浏览器已经极大撼动了IE的地位。而且就性能而言,开源浏览器也要胜过IE许多筹。虽然在电脑操作系统方面Windows仍占垄断地位——这一垄断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对盗版的有意纵容而获得的,但已然岌岌可危。事实上,在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操作系统中,微软早已惨败,Google基于Linux内核的Android开源系统迅速成长,迅速成为智能手机的主流,诺基亚的塞班系统在节节败退之下也试图通过3.0的完全开源来挽回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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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传统的版权观念已然不再适应于网络时代,开放版权或者说打破版权将可能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软件与传统的出版物毕竟有所不同。但书籍、音像等作品只能凭借版权才能生存吗?当然,如果固守于旧有的形式,的确是难以在网络时代生存,但现存的形式未必是永恒的模式,为了适应于网络时代的环境,各种作品本身的形式也势将作出调整。例如说电子游戏,原先的单机版游戏软件的确容易遭到盗版的侵害,加密的技术也总是胜不过破解的技术,但游戏厂商与其千方百计发展加密技术,倒不如改变游戏本身的形式,例如网络游戏,或者在单机游戏中加入更多的网络扩展元素,这样人们自然非买正版不可了;再比如音像作品,要知道音像作品能够像书籍那样出版发行,音乐创作者从出版商那里获得利益,这也是新近几十年才有的事情,“流行音乐”更是一个新生事物,音乐和音乐家的概念在短短的几十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那么如果说由于网络的发展,音乐家的“版权”受到了威胁,那么我们何不想一想,是不是“音乐家”的概念本身受到了威胁?是不是“音乐”的概念和音乐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又将发生巨大的变化?

至于书籍方面更是如此,文字作品的形式本身将会有所变化。我在前文已经提到,书籍、论文的概念本身正在发生变化。有人说网络文学如何侵害了文学的发展。但须得注意,文学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当代意义不过就是两百来年的历史,它的意义当然也还可能发生变化。我在旧文中提到:“不同的时代有着各自的文学形式,当然,如果把前一种形态的文学定义为真文学,而把新的形态排除在外,那么当然可以说,新时代的发展伤害了传统的文学。然而评判不同形态之标准是什么呢?”

那么当网络时代改变了各种作品的形式和传播之后,旧的形式将有怎样的下场呢?有一些本身缺乏生命力的东西当然会逐渐消亡,但是另一些东西则会带着新的意义留存下来。正如麦克卢汉所说,新媒介让旧媒介成为艺术品。例如传统的戏剧,在当时被视为日常消遣的娱乐活动,在现代则成了艺术活动;古典乐也是在“流行乐”兴起之后才成为高雅和经典。在时代的变迁之下,传统中那些不朽的东西自然会存续下去,而且也恰恰是要等待时代环境变迁之后,那些不朽的价值才会充分地突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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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8日

2 Comments

  1. Pingback: 随轩 » 网络存在论——我对网络媒介的体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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