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制裁是对理性之局限的无奈的弥补

暴力制裁是对理性之局限的无奈的弥补

我曾说“暴力革命是不合理的”——因为“暴力”总是非理,革命总是非法。然而这便有了一个更严峻的问题:如果说暴力可能是合法的,那么法的合理性如何可能?

我们知道法律由政府制订(无论所谓的政府代表着神、皇帝还是全体公民),而法的落实往往要诉诸暴力。很难想象没有警察、监狱等暴力机构而维持的法治社会,即便说不通过肉体上的暴力制裁而建立社会秩序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设想的,但只要是有公共的“法”被设立,就必定要诉诸非理性的强制力,例如肉体暴力或变相的暴力才能维护。

这里所谓的“公共的法”,不仅包括整个共同体的法律,甚至也包括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约法三章”,只要希望让“法”具有某种“执行力”,就必须诉诸强力。

与“公共的”法相对的是私人的,或者说“自己的”法,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人为自然立法”中的“法”。这种“法”的概念与理性相通。当我们追究某事物的“合理性”时,往往就会援引一套规则体系来参照,从而将合理性问题转变为合规则性,亦即合法性问题。这里被援引的规则体系可以是公共的伦理或公理,也可以是经过自己的整理和修订的新原则。然而理性毕竟是自由的,即便当我们引述和思考时总是使用着公共的语言,但作“判断”的最终还是自由的个人。公共的平台只是提供着谈论语境和背景,而不提供终极的绝对的定论。也就是说,就理性的运用而言,“最终解释权”属于每一个自由的个体,而并没有一个公共的判断标准。

传统中理与法的混淆导致了“理”被深深地政治化了。人们总是回避自由,总以为合理性的问题有一个与自己无关的、完全客观的、能够也应当被所有的人公认的论断。但如何确认公共的判断标准呢?换言之,谁才是理性的权威的来源?是经典?启示?皇帝?特权阶层?还是“大多数人”?总而言之,某一种特定的“理”借助特定的权力集团而获得了权威性,而特定的权力集团连同整个社会秩序又借着“理”的名义而获得了合理性。

也难怪后现代要反叛理性,要宣扬“无政府主义”。不过与既反理性又反法治的后现代不同,我要同时保全理性和法律,只是务必要限制理性的僭越——企图从自己之外寻求理性的权威。

既然理性最终只能依赖自己,那么一旦约法还涉及到自己之外的另一个理性个体,那么理性就不足以解决问题。比如说甲与乙约定了当发生A时必须做B。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可以明确地判断说:“A发生了”呢?又如何来判断何时“完成了B”呢?这些都需要去“理解”,都需要去辨别。然而怎样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呢?一旦甲乙两人的理解发生了分歧,一个说自己遵守着约法,另一个说他违背了,何以判断孰是孰非呢?庄子的“辩无胜”早已阐明:找不到一种独立于各参与者之外的客观判断。

如果说争议只是在谈玄论道,倒也罢了,大家各执己见,互相尊重便是。然而在许多时候,争议与各方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人毕竟难以脱离他人而生存,要生活下去总是不得不与他人的生活相纠缠,分歧是难免的。人类这种理性生物的独特性在于,他们居然有可能通过言说来化解利益的纷争(同时作为代价,言说居然也足以引发肉体上的争斗),而动物却总是借助力量来结束争斗。然而遗憾的是,理性的效力毕竟是极其有限的,正如前述,除非某一个参与者被“劝服”,从而心服口服地达成和解,否则,论理或约法都不足以最终化解分歧。

一些人将解决分歧的力量认作“(政治)权力”,他们发现了理性经常扮演着消除分歧的角色,又发现了掌权者经常借理性为自己的权力正名,便把理性与权力等同起来,其实这是不恰当的。如果将权力定义为一方让另一方服从的力量,那么理性确实是某种形式的权力,然而无论如何,权力不等于理性。不如说使用强力是出于面对理性的力量之局限,而共同生活却必须继续维持这一现实局面的无奈。当各方的分歧尚难以用理性辨明,而分歧又阻碍着有秩序的共同生活的继续,便不得不诉诸非理性的力量来了结。形而上学的争辩可以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然而关于明天我们该干什么的争议却必须今日解决。理念的世界允许各种各样的可能性,而现实的世界则只有一个。究竟明天是做某事还是不做——即便就此问题的争执直至明年都不能休止,但此事的结果却无论如何都会在明天决定,在此之后,无论在道理上是否接受,都不得不承受既定的事实了。迫使那些不能接受这一道理的人不得不承受这一结果的力量,就是强力(权力、暴力)。

一个好的社会体制应当激励人们优先地用理性来化解分歧,而且在任何时候都不用强力禁止理性的思辨(为什么这样更合理?如果你用言说提出质疑,那么你就已然是在要求用理性来化解分歧;如果你不要求用理性化解分歧,就不要问为什么)。但再好的社会也不可能逃避人类理性的现实的局限性。而弥补理性的局限而得以保全交往的秩序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强力。在民主社会中,法律及其相关机构是这种强力的主要来源。

是不是干脆弃绝任何公共的强力机构呢?这种社会并非完全不能想象。不过,如果这样的无政府体制仍能维持良好的秩序的话,就要求人们对理性足够尊重,也就是说,更多的人能够愿意以理性的说服而非暴力的压制来化解分歧,而且理性也经常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但许多无政府主义者同时也蔑视理性,如此既缺乏理性,也缺乏强力的社会,靠什么来化解分歧呢?你或许会问:为什么需要秩序?为什么要化解分歧?答案是这是人类生存的现实需要,无论这是否合理,人们毕竟需要与他人和睦地共同生活,但分歧的普遍存在也是人类生存的不可避免的现实,因此人们总是需要诉诸强力,这并不是因为它合理,而只是因为无可奈何的需要。当公共的秩序被拆散后,并不会导致暴力的减少,人们可能会诉诸更多的暴力,而且暴力的来源将完全失控,

哪一种体制更好?皇权专制?民主法制?无政府?这恐怕也是一个“辩无胜”的争议。我要强调的是:首先,当我在为法制社会作合理性的辩护时,并不是说这种合理性是绝对的,你同样可以为专制或无政府等其它制度辩护,而如果没有一方因难以自圆其说或者因心悦诚服而推出争议,是并不能找出哪条绝对客观中立的判断标准来裁定那种社会更合理。一种社会向另一种社会转变若要借助突变的革命,那么这个革命不得不是“暴力的”;其次,当我在为法制社会作合理性辩护时,并不代表我认为法制社会得以运行所使用的一切手段也都是“合理的”;再次,当我说暴力制裁作为法制社会得以运行所使用的手段之一不是合理的时,并不是指“把暴力当作手段来使用”是不合理的(好比说计算机作为一种工具是没有智慧的,而在恰当的时机选择使用计算机这一工具却是智慧的(补注:这个比方不很贴切,这里的区分很微妙:诉诸暴力就是对使理性的暂时放弃,因此暴力是不合理的,但究竟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不得不放弃理性,这一问题却是可以论理的,有些事情经过理性的自我反省被确认为理性的能力之外,而为了某一目的又不得不做,那么在无法再诉诸理性的情况下诉诸暴力这一唯一可行的手段就是有理的,但这个合理性是他律的,而不像道理本身的合理性那样是自律的:也就是说暴力必须在这里被认作达成某一理性所无法达成的目的的手段,才谈得上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说到底就是功利效力的辩护)),而是指暴力本身是不包含合理性,也就是说,借助暴力而达成的一致并不会因此具有合理性;最后,理性也不能为暴力正名,而恰恰是理性失效时才诉诸暴力。

2008年9月9日

最新评论

  • 古雴

    2008-09-10 14:34:06 

    关于补注的补注:所谓他律的合理性和自律的合理性是什么意思?再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想杀人,手边有一个石头和一个枕头,那么我抡起手边的石头向对方砸去的行为相对于杀人这一目的而言是合理的、说得通的,而如果我为了杀人却是拿起枕头向对方丢去那就是不合理的。而这种合理性只是局限于这一行为作为杀人这一目的的手段而言是否相称,但是作为杀人的手段而言向某人砸石头是合理的决不意味着向某人砸石头这一行为本身是合理的,更不意味着杀人这一目的是合理的,这种合理性需要援引一个外在的规则(比如一个目的)才能得到辩护,而这一外在的规则(或目的)本身的合理性辩护却在这里被暂时搁置,也就是说这一被援引的规则本身的合理性无关于这一行为的这种合理性的判断,因此说这一援引规则在这一种合理性的议论“之外”,故而称这种合理性为“他律的”。而相应地,“自律”的合理性就是出于理性的自我反省,在议论自律的合理性时,所援引的规则和目的也需要接受理性的反省。
    2008年9月10日

  • 仲言

    2008-09-11 16:08:18 http://gumaojiang.ycool.com/ 

    “而是指暴力本身是不包含合理性”,此合理性为何种合理性?
    若是指符合动物本性之理,则我认为暴力为合理的(前提假设人是动物,然若不把人看做一般动物也是可以证明的)。
    动物之暴力乃其生存所必须,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动物个体不展现暴力的倾向和动作;设若一动物个体竟然失去了暴力这种特征,其如何能应付各个营养级对他的威胁呢?谈判?想象一下“温和”的兔子落到狼的口里,他是选择暴力呢,抑或是谈判和忍受呢?
    在人类社会,不管哪个时期,哪种社会,暴力从来没有不作为人之特征而存在。即便今日被视为高度文明的某些人类仍然离不开暴力的变相形式–体育,而正是因为这种形式满足了人类对于荷尔蒙释放的需求,而暴力恰好是体育的祖先并且能够使荷尔蒙释放的本能得到满足。

  • 古雴

    2008-09-11 17:13:18

    其实我说来说去,关键是在追问“合理性”的意思。“合理性”最基本的意思在我看来就是“讲得通”,但具体分辨起来则颇为复杂。
    你既然看到我说“暴力本身不包含合理性”,应该也看到了这句话之前的语境,包括我的补注和补注的补注,这些可以说都是针对类似你的说法的预先的回应。我说“不‘包含’合理性”,也是要指如果暴力谈得上合理,也一定不是在“之内”,而只能是在“之外”,这和“自律”和“他律”的区分是一样的。
    在我说“而是指暴力本身是不包含合理性”之前(跳过括号)紧接着的一句话正是——“……并不是指‘把暴力当作手段来使用’是不合理的”,而楼上所举的正是这一情况:你把暴力作为是动物之生存的必要手段来辩护。这种辩护当然是可能的,事实上我的这篇文章正是暗示以类似的方式为法治社会的暴力机构作辩护的。关键是要注意这种辩护得局限性:既然暴力是作为生存的必须手段才得以辩护,那么一旦在你可以选择其它手段,在尽可能避免暴力的情况下达成生存的目的,那么这额外的暴力行为就失去了支持。

  • 古雴

    2008-09-11 17:25:43 

    另外,我在这里谈论的显然是伦理意义上的合理性,所针对的是理性者的“选择”行为,而不是无论理意义的自然事件。相对于自然事件当然可以谈论其合规律性和合理性,但与伦理意义上的谈论明显不同。
    举例来说,我们知道一架飞机丢下了一颗原子弹,根据其位置和速度计算,预计它将在一分钟后在广岛上空爆炸。那么如果它确实在广岛上空爆炸了,那么这一事件就是“合理的”,如果它没有落到广岛,而是落到了千里之外,又找不出什么地方出了差错,那么此事就不合理,说不通了。但这里所说的原子弹在某时某处爆炸的“合理性”显然是在自然事件的规律意义上的解释,而决不会就此得出在广岛丢原子弹这一行为在伦理意义上是合理的。这个两种讨论的界线是非常清楚的。
    如果只考虑人的动物性、自然本性,那么也可以谈论某些行为的合理性之类,但是这种讨论并不直接地导出伦理意义上的合理性。这一点是应当搞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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