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开始关心人大代表的事情,首先是缘于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的新闻采访。虽然之前听说了有谁谁谁要参选人大代表,不过并不怎么关心。但看到了这位“法制”工作的负责人的权威解释时,感到惊讶,于是关心了一下相关的事情。
这位负责人的解释让人惊讶,虽然我不熟悉法律,不过按照从小政治课上学的常识,就看得出其中大成问题。我只记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是并列的,只要没有被剥夺选民资格,就同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说谁拥有选举权但不能被选举的,初中政治课就学过了。那么拥有被选举权是什么意思呢?拥有被选举权,但不能参选,有这种情况吗?如果竟然说我能够被选举,但不能够参加进选举活动之中,这岂不是荒谬吗?当然,选举的时候,选民会看到一些正式的候选人作为选项陈列出来,这些正式的候选人的产生当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要求相应的单位举荐或者10名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但是这一名单无论如何只是为了方便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以及方便投票罢了,原则上来说,在选举过程中不应该存在比全体选民更高的一小撮筛选者。如果说参选人必须通过一小撮人的筛选,然后才能够有资格被全体选民投票,这样的话岂不是意味着选民的投票完全是次要的吗?即便说实际上确实是这样的情况,但是至少在名义上,在法理上不是这样的呀。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解释的,难道不是法律原则,而只是在抨击时政吗?在名义上,每个选民都拥有被选举权,这种被选举权并不会因为他没有被定为“正式候选人”而被剥夺,拥有被选举权的人只可能在选举中落败,而不应该在进入选举活动之前就丧失了参选的权利啊,要不然就不叫“被选举权”了。
《选举法》第39条(老版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理论上说,即便没能成为坑爹的“代表候选人”,只要成为“任何选民”,就可以被选举的。事实上(感谢周亮兄的提示),我国第一个自荐人大代表姚立法,就是在90年代以“另选其他代表”的方式入选的。如果说所谓“候选人”被定义为在预选中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那么你可以说“独立候选人”必须经过这样的程序。但是哪位负责人说的是“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其次……第三……第四……”,这显然就是错误的了。这些步骤中顶多只有第一项选民登记是必要条件。
这“第四”说得最为荒唐——“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遍寻《选举法》全文,根本找不到“统一组织”的要求,而第三十三条明明写的是:“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里对选举委员会做的是“应当”的要求,是要求他进行宣传,而没有赋予他垄断宣传的权限,而推荐代表的选民当然也是“可以”进行宣传的。更何况说,在一个据说有言论自由的国度,一个公民想要在公开场合介绍自己,只要不至于扰乱公共秩序,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参选非得通过“统一组织”的介绍活动——这竟是法制工作的负责人说出的话吗?
有人开玩笑说“哲学家最近很关心俗事”,其实我一直如此,我的哲学不是形而上学和理念论的,而是马克思主义和现象学的(海马主义),我的哲学的基本旨趣和出发点就是现实的、切身的处境。我并不会沉浸于构造一套架空的世界图景,而是要从我们当下的处境出发,追究它的前因后果,思考它的可能性。在政治上,我也始终是个改良主义者,我不希望发生革命,真心不期待变天。但我尊敬那些投身于革命事业中的激进派。但我不认同的是这样一些人:他们一方面对改良毫无信心,觉得当下的局面毫无希望,但又并不投身于任何革命的事业中,而始终就在那里以隔岸观火的心态,指指点点,说一些风凉话,就自以为很自由很叛逆了。我也会指指点点,也不会投身于什么实践运动之中,但我确实是真心认同改良的可能性的。指出毛病并不困难,关键在于如何可能在现有的环境下,在细微之处进行适当的努力,使得现实的环境可能朝着理想的方向改观。例如作为选民,在投票时尽量“另选他人”,就是一种行动。许许多多的细微的行动汇聚起来,就会形成新的趋势。
顺路再谈谈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想法吧。我曾经提到过,理想的人大代表的产生,应该通过“抓阄”的形式。现在再补充一下。
首先,抓阄的形式能够保证一种多元主义的民主。西方的民主选举其实拼的是金钱,而中国的选举拼的是“关系”,选出来的代表实际上不是代表全体人民,而是偏向于代表那些掌握了经济或人脉的人。那么如果说理想状态下的选举呢?我们期望理想的选举选出来的是什么人呢?西方人看重正确的思想,中国人看重高尚的道德。理想的选举制度应当把这些“杰出”的人选出来。但这种理想状况仍然并不理想。究竟谁来判断思想的正确?如何来衡量道德的高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尺,而人民代表最好能够代表各种各样的多元的价值观,而不至于只代表最终获胜的那么几种主流的、模型化的价值观。
为什么要挑选出一小部分人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这不仅仅是因为每件决策不可能都让全民公决,而是因为”民主“在根本上远远不止是投票的问题。民主的要害在于公共的讨论,而投票只是最后的一环。对于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需要放到公共领域,经过公开的讨论、争辩、质证和决断的活动,这才是民主政治的灵魂。而公开的讨论不可能是无边界和无止尽的,民主决议必须在一个受控制的规模下以有限的方式展开才行,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挑选出少量的”代表“来参加决策活动。而既然这些代表的真正意义在于“讨论”而不在于投票,那么究竟是最大程度地保留代表的多元性,还是在选择代表时已经把“主流”放大了,就有着重大的差别了。如果参与讨论的代表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那么那些更中庸、更主流的立场将会具有更大的优势,而边缘和异端的立场将更容易被排斥在外。而且,越是主流的价值,就越是容易趋同,而越是边缘的势力往往也越多分歧,难以团结起来,越难推举出少数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代表人物。总之,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出代表,将会把边缘的、另类的、异端的立场“稀释”掉。而通过抓阄的方式,则可以保证各种五花八门的意见能够基本保持其在全体公民中的存在比重进入到决策群体中去。接下来,如果这个作为代表的决策群体的人物只是投票,那么这些少数人群仍然会被稀释掉,但如果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呢?那么极个别的另类分子的存在就可能发挥出至关重要的影响,他们更可能发现主流观点中的成见和盲点,更可能发起争议从而刺激议案的完善,他们更有可能成为辩论的中心,即便最终在投票中的份额仍然微不足道,但一定会对整个决策过程产生积极的影响。
当然,有人会问,如果说全靠抓阄,那么流氓、无赖、疯子、白痴们被选上了怎么办呢?不怎么办。关键在于,人民代表的权限究竟是什么?如果他们拥有统治人民、直接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那么当然,让一个幸运的疯子获得这样权力将是危险的。但社会体制中显然并不是只有“人民代表”这一个群体。还有一整套的公务员班子和党的班子。真正进行管理、处理事务的,应当是公务员们,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有权限进行某些罢免,但决不会直接涉足公共管理;新政策或各种议案的提出,可以由学者、智囊团或普通公民们经过一定程序呈报给代表们讨论和否决,但代表本身不必承担提出议案的义务;至于社会的凝聚力和价值导向,以及监督和审查,仍可以由党政机关负责(当然我的理想是改书记为史官啦)。人民代表大会原则上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准确来说是那个进行讨论的“大会”拥有最高的决策权,而不是人民代表们各自都拥有至高的权柄。因此那些疯子、白痴和极端分子的入选并不至于造成破坏性的后果——既然他们以相应的比重现实存在于社会之中基本能够相安无事的话。
在中国的现状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就类似于高高在上的皇帝。原则上所有的最高权力都属于它。但它实际在公共事务中的权力,却也和古时候的许多皇帝一样,是被悬置乃至架空的。中国古代的皇帝原则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事实上呢?事实上皇帝往往被各种势力蒙蔽在深宫,要么是宦官,要么是内戚,要么是达官,要么是显贵……而皇帝只是这些实际的掌权者们施行统治时必须搬出的”名义“罢了。皇权往往不是集权主义,而是极权主义。现今的民主集中制,事实上也不是“集”了,而是“极权”,是一个洋葱头的结构,层层的权力架构的中心是空的。要真正让人民代表大会握有至高的权力,恰恰不是要把它置于中心,而是摆在一边,让他远离积极的(如提案、施行)和消极的(如监管、制裁)各种公共事务,而是单单赋予它柏拉图哲学王式的权柄——决断。
今天先写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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