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大学教授杰森·阿尔戴之死,很快被两种相反的叙事所争夺。
一种叙事认为,他是DEI政策破坏学术标准的典型产物:大学为了打造一位具有象征意义的黑人教授,忽略了本应受到严格审查的学历、论文和个人履历。另一种叙事则认为,他是种族主义舆论围猎的牺牲品:一个有自闭症的黑人学者,因为少数错误而遭到远远超过普通学术争议限度的羞辱和追杀。
我认为,这两种叙事未必只能二选一。
一个学者的论文完全可能存在严重问题,同时,他所遭受的舆论审判也可能远远越过学术调查的合理限度。阿尔戴不能因为是黑人和自闭症患者而免于审查,也不能因为被怀疑学术不端,就被当成整个黑人群体或所有平权政策的替罪羊。
然而,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停留在“双方都有问题”的安全结论上。阿尔戴事件确实暴露出一个值得追问的制度问题:当一个人的身份能够为机构带来巨大的道德声誉时,机构是否还会以普通而严格的方式审查他?
剑桥在2023年发布的任命公告,不只是宣布聘任一位研究教育社会学的教授。公告显著强调,37岁的阿尔戴将成为剑桥历史上最年轻的黑人教授;同时详细讲述他幼年被诊断为自闭症、11岁以前不能说话、18岁以前不会读写的经历,并将他的任命与提高少数族裔代表性、建设包容性大学直接联系起来。身份与励志故事显然不是这项任命的附属信息,而是剑桥向公众解释其意义的重要部分。
随后出现的争议也并非一夜之间突然发生。公开报道显示,早在2023年,已经有学者就阿尔戴论文中的文字重合、研究方法和访谈引语问题向他本人及剑桥提出质疑。到2026年,剑桥仍曾将他描述为一场恶意损害其信誉的行动的受害者,并援引其他机构此前作出的无不端结论;但在更多材料出现后,剑桥又启动了对其学术资历、任命过程和相关投诉的调查。
因此,阿尔戴案不仅是一个人有没有抄袭的问题,也是一次对DEI制度逻辑的压力测试。

DEI所要尊重的,究竟是人还是群体
我原则上支持DEI所代表的三个理念:多样性、公平与包容。
我认为差异是美好的。人类不应追求变得完全相同,而应当在维持必要共识的前提下存同求异。值得保护的多样性也远不止肤色和性别,还包括观念、文化、宗教、生活方式,以及人们选择采用、改造或抵制各种技术的自由。
但是,为什么不同的人值得受到包容?这不能仅仅因为“差异本身神圣”,也不能因为每一个群体都拥有一种不可批评的集体人格。DEI之所以成立,根本理由仍然是:
人人生而平等。
多样性、公平与包容所指向的首先应当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不是被人格化的文化、宗教和族裔实体。
社会应当平等保护基督徒、天主教徒、犹太教徒、穆斯林和无神论者的基本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宗教教义在真实性和道德价值上必须被认为完全等价,也不意味着宗教传统中的任何内容都能因为“文化差异”而免受批判。
一个文化背景中的人应当得到平等尊重,但“文化”本身不是一个具有尊严、能够感到受辱的人格主体。某种文化如果维护奴役、种族等级或对女性的系统性歧视,就完全可以受到抵制。我们尊重的是生活在文化中的人,而不是无条件尊重文化包含的每一项制度和命题。
同样,社会应当保障相信地平说的人表达观点的基本权利,却没有义务把地平说与现代天文学置于同等的知识地位。一个地平说信奉者、一个反进化论者和一个科学家,作为人具有平等人格;他们提出的理论却显然不具有同等的证据质量。
这里存在一个必须牢牢记住的区分:
人具有平等的尊严,观点不具有平等的正确性。
包容一个人,不等于赞同他所说的一切;保障一个人的表达权,也不等于保证他的表达得到尊重、刊登、录用或高评价。包容提供的是进入公共讨论的机会,而不是讨论结果上的免检资格。
人人平等会不会压制多元主义
坚持“人人平等”,听起来似乎接近某种普遍主义:仿佛世界上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人的绝对价值标准,所有文化都必须向它臣服。
但我并不把自己理解为这种意义上的普遍主义者。我更愿意把自己的立场称为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
这里所说的相对主义,不是认为所有观点同样正确,也不是否认科学理论之间存在高下,而是承认每个人都处在有限的历史、文化和认知位置之中。没有谁能够仅凭自己的身份,宣布自己天然站在绝对真理的一边。
正因为没有人拥有这种特权,每个人才应当具有平等发言、质疑和修正的机会。
因此,人人平等不是多元主义之外的一套厚重教义,而是多元主义得以维持的最低规则。它并没有规定每个人应当相信什么、过怎样的生活,只是否定任何人凭借血统、宗教、性别或阶级,取得支配他人的先验资格。
多元主义不是说一切都同样正确,而是说任何人的错误都不能仅凭身份预先认定;任何人的观点也不能仅凭身份免受批评。
平等与公平究竟是什么关系
当讨论进入DEI政策时,经常会出现另一组概念:平等与公平。
在当代英文语境中,DEI中的E通常是 equity,而不是 equality。前者通常译作“公平”,强调根据不同处境提供相应条件;后者通常译作“平等”,强调同等地位、权利和机会。许多DEI框架也把equity解释为促进所有人获得公平待遇和充分参与,并关注不同人所面对的现实障碍。
于是,一个常见问题出现了:既然我坚持人人平等,是不是就只能支持equality,而必须反对equity?
并不是。
我同时支持平等与公平,因为二者处理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
平等回答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同等的人格、基本权利和公民资格?
公平回答的是:面对不同的现实处境,怎样作出与具体情况相称的判断?
平等是公平的基础,公平则是平等原则进入复杂现实之后的具体运用。公平一旦脱离人人平等,就可能变成身份配给;平等如果完全拒绝考察现实差异,也可能沦为空洞的形式。
“人人生而平等”从来不是说人生来在经验意义上完全相同。有人健康,有人残疾;有人富有,有人贫困;有人年轻,有人衰老;有人取得卓越成就,有人没有。人在人格与基本权利上平等,并不意味着社会必须在所有场合给予完全相同的待遇。
社会为轮椅使用者修建坡道,给贫困家庭提供补助,让老人优先就座,给烈士遗属、退伍军人或卓越运动员某些礼遇,都是差别待遇。
这些差别待遇究竟应该叫什么?
我认为没有必要把它们重新包装成“所有人受到完全相同的对待”。它们就是优待,而优待并不天然可耻。
优待之所以可能合理,恰恰因为它承认人在某个具体维度上并不平等:老人可能体力较弱,残疾人可能受到环境阻碍,贫困者拥有的资源更少,卓越运动员则可能因为成就而受到礼遇。
这种不平等不是人格等级,而是处境、需要、贡献或社会角色上的差异。公平并不要求假装这些差异不存在,而要求我们说明:为什么某一种差异足以支持某一种不同待遇?
补偿式优待不是平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仍然坚持一个简洁的判断:
补偿式优待不是平等。
这句话容易被误解为“遭受不公的人不需要补偿”,但它真正批评的并不是补偿,而是以补偿为名发放的身份优待。
真正的补偿具有明确结构:谁实施了侵害,谁遭受了损失,侵害与损失之间具有什么因果关系,应当怎样恢复。
一个人因为种族歧视被非法解雇,他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一项明确的歧视政策曾经排除一批可以识别的人,这些人也可以统一获得补救。这里的补偿对象虽然不止一个人,但他们之所以被归为一组,是因为具有共同而可证明的受害事实,而不是因为共享一种可以无限向祖先追溯的肤色。
补偿是对不合理差别待遇的纠正。
优待则不同。给老人让座,并不是因为年轻人造成了老人的衰老;帮助贫困者,也不一定因为纳税人亲手造成了他的贫困。这些安排来自文明社会对弱势处境的照顾,而不是一笔能够指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赔偿。
优待是对某种合理差别待遇的承认。
所谓“补偿式优待”,就是把这两类关系混在一起。它无法明确说明今天哪个人伤害了哪个人,却把历史上发生过的不公转化成今天某种身份可以继承的利益资格,同时把另一种身份转化成可以继承的债务。
这不是补偿,而是披着补偿语言的优待。
我不反对补偿,也不反对优待。我反对的是以补偿的名义掩盖优待的性质,再把这种优待说成“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如果一个人现实中贫困,那么贫困是可以观察和评估的处境,社会可以据此提供帮助。如果一个人存在残疾,那么具体障碍也可以成为合理便利的依据。
但如果仅仅因为一个人是黑人,就预先推定他贫困、弱势、缺乏教育资源或者需要降低竞争标准,这本身正是以族群刻板印象代替个体判断。
一种政策不能一方面宣称,肤色不能决定一个人的能力、责任和处境;另一方面又在分配机会与利益时,把肤色当成推定其处境的充分依据。
认为黑人应当受到苛待和认为黑人应当受到优待,当然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后果。但它们在推理结构上有一个共同点:都首先把具体的人还原为族群成员,再由族群身份推定他应当得到什么。
统计差距为什么不能直接生成政策答案
支持族群统计,并不等于支持按照族群直接分配利益。
我们当然可以统计不同族群的收入、教育、晋升、健康和司法结果。显著差距可能提示制度性歧视,也可能来自阶层、地区、家庭结构、移民历史、教育资源或其他间接因素。
统计差距应该成为调查的起点,但不能直接成为赔付公式。
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统计学思想实验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我们发现,NBA球员穿的短裤越长,平均得分越高。即使这一相关性非常稳定,也不能据此要求一个矮个球员换上更长的短裤,以提高他的比赛成绩。
真正的中间变量可能是身高:个子越高,通常所穿短裤越长;身高又可能与某些位置上的得分能力相关。强行拉长短裤并不会使人长高,反而可能妨碍运动。
族群代表性也可能发生同样的因果混淆。
一个大学中黑人教授比例越高,校园文化也许越包容。但这不能直接证明,只要人为提高黑人教授的名额,就一定能够制造包容性。
更合理的因果方向可能是:一个制度真正减少了歧视,改善了教育机会和招聘程序,于是不同族群的人都更容易凭自身能力进入大学,黑人教授比例也随之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性首先是制度公平的结果,而不是制度公平的替代品。
当然,代表性也可能反过来影响学生信任、研究议题和校园关系。但谁主张通过调整族群构成来改善制度,谁就有责任说明其中具体的因果机制,而不能把相关性直接当成政策有效性的证明。
群体平均数相等,个人就更公平了吗
再看一个极简的数字模型。
假设一个社会有三名黑人,资源分别为1、4、7;七名白人,资源分别为1、2、3、5、6、8、10。
黑人平均资源为4,白人平均资源为5。仅从族群均值看,黑人整体处于劣势。
现在实施一项按照肤色分配的政策:每名黑人增加0.7,每名白人减少0.3。调整以后,黑人与白人的平均资源都变成4.7,族群统计达到了完全平等。
政策是否因此取得了辉煌成效?
原来最贫困的四个人,是资源为1的黑人和资源为1、2、3的三名白人。他们的总资源原本为7,政策以后却变成6.8。
原来最富有的三个人,是资源为7的黑人和资源为8、10的两名白人。他们的总资源原本为25,政策以后反而变成25.1。
族群平均数变得相等了,底层却整体更穷,富人则整体更富。
一个富裕黑人仅仅因为肤色获得了利益,一个贫困白人却仅仅因为肤色承担了成本。族群统计上的平等,在个人和阶层层面反而制造了新的不平等。
这个例子并不能证明一切考虑种族因素的政策都会产生同样后果,却足以证明:
两个群体的平均数相等,不能作为社会已经更加公平的充分证据。
更何况,每个人都同时属于许多群体。除了肤色,还可以按照性别、性取向、年龄、宗教、母语、残疾状况和地域背景进行划分。如果每一种群体差距都自动产生一套福利与债务,社会最终就会变成一个不断计算身份积分的系统。
群体可以成为描述社会现象的统计单位,却不能仅凭统计差距,自动成为分配罪责与利益的道德单位。
人人平等是否必须贯彻到所有私人选择
讲到这里,可能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如果反对根据身份进行差别待遇,是否意味着择偶、交友、私人合作乃至一切社会选择,都必须实行完全中立的统一标准?
当然不是。
我在相亲时可以以貌取人,在交朋友时可以偏爱性情相投的人,在选择私人助手或合作伙伴时,也完全可能更信任熟悉的文化背景。爱情、友谊和私人信任不可能按照公共配额分配。
“人人生而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不是要求所有人在一切关系中平均分配感情与机会的机械教条。
真正需要区分的是私人选择与公共权力。
国家利用法律强迫公民服从某种身份等级,与一个人在私人生活中选择自己喜欢的人,显然不是同一回事。公权力越强,平等要求就越严格;私人领域越纯粹,自由裁量的空间就越大。
私立大学则处于两者之间。
它不是国家机关,却也不完全等同于私人饭局。它可能享受公共研究经费、税收优惠和学位认证,也拥有影响个人职业和社会声望的巨大权力;与此同时,它又需要保留自己的办学传统、学术方向和人员选择自由。
因此,从办学自由的角度看,私立大学可以拥有相当宽泛的招聘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个教授团队甚至可以因为某位候选人与团队特别合拍、研究趣味相近或者仅仅“看着顺眼”而选择他。学术判断本来就不可能完全化约成一张客观量表。
私立学校也可以公开优待校友子女、捐赠者子女或某些与学校传统关系密切的人。我并不主张所有这种偏好都必须由国家禁止。
但这些偏好必须被诚实地称为偏好,而不能被重新命名为人人平等。
如果一所学校公开宣布:“我们会照顾校友子女。”那么它实行的是一种明示的办学政策。学生可以因此更喜欢它,也可以因此拒绝它,但不能说它暗中背叛了一项自己从未作出的中立承诺。
真正的问题不是所有选择标准都必须公开,而是:
一个机构一旦公开标榜某项原则,它的实际行为就必须与这项原则自洽。
学校可以保留隐秘的自由裁量,却不能一方面宣称招生与招聘完全不考虑身份,另一方面暗中把某些身份设为加分项;可以承认自己优待校友子女,却不能把这种优待宣传成普遍平等的成果。
它甚至可以公开说自己要选择某种族群,但若以“办学自由”为理由允许学校优先选择黑人,逻辑上也很难解释为什么同一种自由绝不允许另一所学校优先选择白人。要么法律一致禁止以种族作出选择,要么办学自由就必须在逻辑上对称。
我并不认为好的大学应当按照种族招聘。但这里的关键是:不能把只朝某一方向开放的身份优待,包装成中立而普遍的平等原则。
学术招聘应该评价什么
大学招聘当然可以考察一个人的生活经历。
假设某项工作需要长期与黑人社区合作,那么候选人与该社区建立信任的能力、田野经验、语言能力和实际交往经历,都可能具有岗位相关性。
但这些具体能力不能由肤色自动推定。
一个黑人可能与黑人社区没有密切联系;一个白人也完全可能长期生活、工作和研究于黑人社区。甚至在某些情境下,由一个白人学者公开讲述黑人遭遇,可能因为身份反差而产生特别的说服力。
因此,大学可以说:
我们选择他,是因为他长期研究这个社区,与相关学生建立了丰富而可信的联系。
却不应该说:
我们选择他,是因为他是黑人,所以天然更理解黑人学生。
后一种说法与“女性天然更适合照顾孩子”“亚裔天然更擅长数学”具有相同的推理结构,都是用群体刻板印象代替对个人的判断。
如果“因为他是白人,所以优先聘用他”会被视为歧视,那么“因为他是黑人,所以优先聘用他”也不应自动成为正确而体面的招聘理由。
肤色可以是一个人的经历组成部分,却不能成为他的能力证明。
学术标准不能因身份而改变
大学招聘可以包含自由裁量,但论文中的引用是否规范、数据是否真实、研究方法是否可靠,却不能依靠“合眼缘”来判断。
学术评议所评价的应当是论文,而不是作者的人格背景。同行评议理想上应尽量排除姓名、族群、性别、年龄、学术地位等无关信息对判断的干扰。
这并不意味着学术制度不能为残疾或神经多样性人士提供合理便利。一个自闭症学生可以获得更明确的引用训练、更长的学习时间、更适合其认知方式的辅导和写作支持。
但合理便利所调整的是参与过程,而不是成果归属的标准。
阿尔戴否认故意实施学术不端,并曾把部分文字问题与自闭症及通过模仿进行学习的倾向联系起来。
即使这种解释在心理学意义上完全真实,它也不能自动改变学术写作的作者归属规则。自闭症可以解释一个人为什么更容易犯某种错误,也可以影响我们对其主观责任的判断,却不能使别人的文字因此变成他的原创成果。
解释不是免责,支持也不是降低标准。
真正平等的学术制度,应当帮助不同的人达到共同标准,而不是根据身份为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真实性和引用标准。
调查没有结束,能否质疑DEI
对于阿尔戴事件,人们可能提出一个合理反问:剑桥的调查尚未完成,我们凭什么认为DEI政策在其中发挥了负面作用?
诚然,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剑桥就是因为阿尔戴的黑人身份而聘用了他。大学的最终调查也可能把问题归结为资历审核、论文检查、责任划分或个别人员疏忽。
但制度性原因的讨论,本来就不必等待当事机构亲口自白。
一个机构如果受益于某种意识形态和声誉叙事,就很少会在内部报告中直截了当地宣布:“问题出在我们所奉行的理念。”它更可能把失败拆分成程序漏洞、沟通错误和个别人员失职。
民间评论者当然不能把怀疑冒充定论,却可以根据公开事实作出概率判断。我们可以考察:机构从某项任命中获得了什么象征利益;它是否突出宣传了候选人的身份价值;面对具体质疑时,它首先核查事实,还是首先怀疑批评者的动机;假如候选人没有同样的身份象征意义,机构是否还会采取相同态度。
在阿尔戴事件中,我们尚不能证明剑桥是因为DEI而聘用了他,却有充分理由怀疑:阿尔戴作为“最年轻黑人教授”、自闭症励志人物和高等教育平权学者的象征价值,使承认其问题的制度成本变得格外高昂。
一旦一个人被机构塑造成道德符号,对他的事实核查就容易被解释成对整个平权事业的攻击;而机构已经把自己的声誉押在这个符号上,也就更难在问题尚小时及时纠错。
这可能形成一种危险循环:
机构因为身份叙事而迅速造星;
身份象征使正常审查受到压抑;
积累的问题在外部舆论中突然爆发;
原本应当局限于论文和履历的调查,最后演变成对一个人全部人格和生活经历的围猎。
阿尔戴辞职后不久被发现死亡。警方表示,其死亡出乎意料,但不认为存在可疑情形。现有公开证据不能支持我们断言DEI、媒体或任何特定个人直接导致了他的死亡。
因此,我所说的“悲剧”首先是指此前那套象征化、保护、延迟纠错和最终崩塌的制度过程,而不是对其死亡作出未经证实的医学或心理因果判断。
在这个意义上,我仍然愿意作出一个尖锐判断:
DEI尚不是阿尔戴事件中已经定罪的元凶,却至少是一个有动机、有机会,并留下了制度性指纹的重大疑凶。
阿尔戴案不是给DEI定罪的判决书,却足以成为对身份代表性政策展开调查的一份起诉书。
DEI的根本错误可能是什么
DEI最初试图反对的,是一个人因为身份而受到不公正的预判。
但当DEI把族群当成分配资源和荣誉的基本单位时,它可能重新制造同样的结构:一个人仍然不是因为自己具体做了什么、遭遇了什么或者能够做什么而被评价,而是因为被归入某个群体,就预先获得利益、责任或道德地位。
这种政策看起来是在反对歧视,实际上却可能保留歧视最根本的思维方式。
阿尔戴在上升过程中,被当成黑人、自闭症患者和大学多元化成就的象征;在倒下时,又被另一些人当成黑人学者和DEI失败的象征。
看似相反的双方,其实都犯了同一种错误:没有首先把他看成一个具体的人。
一个黑人学者取得成就,不能证明整个黑人群体更加优秀;一个黑人学者出现学术问题,也不能证明黑人学者整体不值得信任。不能因为阿尔戴是黑人而宽待他的论文,也不能因为他的论文有问题,就借机攻击所有黑人学者。
批评者可能具有种族主义动机,但这不能证明他指出的文字重合不存在;阿尔戴的论文可能存在严重问题,但这也不能证明种族主义者关于族群能力的偏见是正确的。
对事不对人,既意味着不因身份压制批评,也意味着不把对个人的批评扩展成对族群的定罪。
让DEI重新指向每一个人
我所支持的DEI,不应是一套按照族群结算历史债务的制度,而应当重新指向个人。
多样性,是保护每一个人成为不同之人的自由,而不是预先规定每个族群必须占据多少名额。
平等,是每个人具有同等人格和基本权利,不能仅凭血统决定其罪责、能力和应得地位。
公平,是根据具体个人遭遇的伤害、需要、障碍与贡献作出判断,而不是根据族群平均值推定个人处境。
包容,是让每个人都有进入公共生活、参与竞争和表达观点的机会,而不是保证他的观点得到赞同,或者使他免于批评和淘汰。
补偿必须对应可以说明的伤害,优待必须对应与具体情境相关的需要、贡献或关系;统计差距可以引发调查,却不能直接生成身份配额;文化可以被批评,文化中的人则应当得到平等的公民保护。
真正的DEI,应当保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同时拒绝让任何人的身份先于他的行为、处境、贡献和责任,决定他应当得到什么。
人人平等不是DEI之外的一项限制,也不是一种过时的形式主义。它是多样、公平与包容得以成立的共同基础。
一旦脱离这个基础,DEI就可能从保护多样性的原则,异化为身份配给的制度;从反对歧视的理想,异化为某些人因为身份受到宽待、另一些人因为身份承担代价的等级秩序。
那时,奥威尔的讽刺便会重新成为现实:
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只是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加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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