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可以封号,监管者也必须解释——谈Uber案和GDPR

共 5,375 字2026.08.24

荷兰数据保护局近日对Uber开出8.25亿欧元罚单,理由是Uber在2018年至2022年间,曾通过自动化系统暂停或停用部分司机账户,却没有充分告知司机自动决策的存在和依据,也缺少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的人工介入。案件源于法国司机的投诉,由于Uber欧洲总部设在荷兰,最终由荷兰监管机构主导调查。Uber否认永久停用完全由机器作出,认为罚款极不成比例,并已宣布上诉。

这笔钱并不会分给遭停用的司机。它是GDPR第83条下的行政罚款,主要承担惩罚和威慑功能;司机若要获得赔偿,还须另行依据第82条证明违法、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欧洲法院也已明确,第82条的赔偿只有补偿功能,不能被用来实施惩罚;单有GDPR违法,也不会自动产生赔偿请求权。协助司机投诉的数字权利组织正准备集体赔偿诉讼,但目前尚未确定参加人数和人均金额。

在自由学者胡翌霖看来,Uber案原本可以讨论一项相当朴素的权利:司机遭受重大处分时,能否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并获得纠正错误的机会。但GDPR把这项问题与对自动化的特殊不信任、行政机关的广泛合规权以及按照企业全球营业额计算的巨额罚款结合起来,最终形成了一套既昂贵、又未必真正尊重个人自主的制度。

自动暂停并不是原罪

Uber的自动化风控系统会根据异常绕路、疑似接单后无意完成行程、乘客评价等信号,对司机采取临时暂停或停用措施。荷兰监管机构认为,部分决定对司机生计具有重大影响,不能由计算机在没有充分告知和人类介入的情况下独自完成;Uber则坚持,其临时暂停通常时间不长,永久停用并不会未经人工审核。双方对事实范围和受影响司机人数仍有明显争议。

胡翌霖并不认为,使用算法作决定本身构成不公。相反,在涉嫌欺骗乘客或存在安全风险时,“自动化应该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某种意义上需要自动化”。

如果系统发现一名司机可能故意绕路抬高车费,平台完全可以先暂停其接单。要求平台在采取任何措施以前完成漫长的人工审核,意味着新的乘客还要在调查期间继续承担风险。对平台而言,及时阻断风险不仅是经营自由,也可能是对乘客的责任。

真正需要保障的不是一种抽象的“由人类处分的权利”,而是司机能否知道:

哪一趟订单触发了判断;系统依据的是乘客投诉、GPS轨迹还是评分;司机违反了哪条具体规则;暂停持续多久;又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提交反证。

胡翌霖将自己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我支持的大概只是必要的透明性,即当用户被封禁时应该有权获知确切理由。”

但知道原因仍不等于一切都必须交给人工。他设想的程序可以首先由机器完成:司机说明某一路段当时堵塞或封闭,平台再根据道路数据、同期车辆轨迹等信息自动核验;理由成立,可以立即恢复账户,甚至自动补偿停用期间的损失。只有系统无法解决、双方对事实仍有争议时,才升级到人工复核、行业仲裁或法院。

在他看来,司机可能反而更喜欢这种方式,因为机器复核通常更快,也不需要反复与客服沟通。“并不应该强行规定哪个环节必须人工介入。”

GDPR第22条体现的是另一种制度直觉:个人原则上有权不受纯自动化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约束;即使在履行合同、法律授权或本人明确同意等例外中,法律也要求设置保障,其中包括人工介入、表达意见和挑战决定的权利。

胡翌霖认为,这种设计容易把“人”本身神圣化。一名工作人员若只看一眼算法结论,再点击确认,并不比第二套更独立、更准确的自动系统更有意义。程序正义所保护的应当是理由、异议和有效纠错,而不是血肉之躯在最终决定上留下一个形式化签名。

数据不是只属于一个人的孤立财产

Uber案也暴露了数据权利中的另一重矛盾。

司机当然希望知道哪一笔订单被认定异常。但处罚可能来自乘客举报,而乘客在举报时往往希望保持匿名,以免遭到报复。特别是在网约车、外卖和上门服务中,即使平台不直接提供姓名,只说明准确时间和具体事由,司机也可能轻易判断是谁投诉了自己。

于是,司机的知情权可能直接变成乘客的安全风险。

胡翌霖强调,“很多时候数据的关系不止发生在用户和平台二者之间,而是发生在用户与用户之间”。一趟行程既包含司机的位置、行为和收入,也包含乘客的行程、评价和安全感受;不能因为某项数据“涉及我”,便认为我拥有无限访问和处分权。

GDPR本身并非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冲突。第15条规定,提供数据副本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也要求企业在具体案件中删减可能伤害他人的部分,而不是把访问权理解为无限公开原始材料。

但胡翌霖认为,这类平衡不适合被一套自上而下的统一权利清单彻底预先解决。平台可以向司机提供足以申诉的事实摘要,由平台或独立复核者查看完整举报;司机则提交道路封闭、导航故障等反证。如何在解释处分和保护举报人之间划线,需要根据具体业务、风险和用户关系持续磨合。

大型平台在道义上应建立真正可用的复核机制,但他不赞成政府预先规定每一个平台必须采用怎样的程序。司机可以诉诸舆论、工会、罢工、合同诉讼或法院;平台拒绝改进,也会承担声誉和劳动力流失成本。

这并不保证市场永远自动产生理想结果,却保留了不同平台和劳动共同体探索不同规则的空间。

从Cookie弹窗看“同意”的形式主义

胡翌霖对GDPR式数据治理的不满,也体现在最普通的Cookie弹窗上。

他以餐馆老板记住老顾客为例:一名顾客多次到店,老板记得他的口味,直接询问“还是老样子吗”,是一种自然、友善而高效的连续交往。网站使用第一方Cookie记住语言、登录状态和普通偏好,在他看来具有类似性质,不应每次访问都先举行一场法律授权仪式。

欧洲普遍存在的Cookie同意弹窗,并不完全由GDPR单独造成,而是电子隐私规则与GDPR同意标准叠加的结果;严格维持网站运行所必需的Cookie,现行欧盟规则本来也不要求取得同意。

问题在于现实中的弹窗已经成为一种合规表演:网站不断询问,用户不断点击,双方都知道极少有人真正阅读。胡翌霖主张,与其让每一个网站重复索要许可,不如把控制权放回用户设备。

浏览器可以在第一次使用或第一次接触广告追踪时,提供一个全局选择:允许或拒绝跨网站追踪。用户一旦作出决定,网站就遵循浏览器信号,不必反复弹窗。这样的机制既比逐站授权更真实,也更符合互联网的技术结构。

但他同时区分普通浏览记忆与用户主动提交的数据。配送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件等信息,是用户为了完成特定交易额外交付给平台的,使用范围应在注册或填表环节清楚说明。顾客把地址交给商家,是为了收到货物,并不自然意味着同意商家把地址出售给营销公司。

换言之,是否需要明确同意,不应由“是不是Cookie”这类技术名称决定,而应取决于数据使用是否超出了用户对当前关系的合理理解。

遗忘权与他人的记忆权

胡翌霖同样不接受个人对一切“与我有关的数据”拥有绝对删除权。

一个人当然可以删除自己控制的博客文章或社交媒体帖子。但若文章已经被他人引用、批评、转发并进入公共讨论,原作者不能仅凭后悔就要求所有回应和历史痕迹一并消失。

“你行使你的遗忘权相当于剥夺别人的记忆权。”

GDPR的删除权也并非绝对,它为表达与信息自由、公共档案、科学研究和法律主张保留了例外。 但胡翌霖认为,以“被遗忘权”命名仍然容易制造一种误解:仿佛个人能够重新取得对公共记忆的控制。

他更赞成把两类数据严格分开。

一类是已经进入社会关系的公开表达,包括他人的引用、评论和报道。这些记录不能仅由原作者单方抹去。

另一类是平台后台继续保存和利用的数据,例如已经删除的私信、精确位置记录、广告点击历史和用户画像。它们没有成为他人正常表达的一部分;原始服务关系终止后,平台继续占有和使用这些数据,就需要更强的理由。

在数据可携带问题上,他也作类似区分。用户主动填写的信息以及实际发生的操作记录,可以要求以通用形式带走;平台根据这些行为推导出的消费倾向、兴趣分类和预测画像,则可能包含平台自己的模型、组织方式和商业创造,不宜当然视为用户可以全部搬走的财产。

他反对的不是隐私,而是保姆式监管

胡翌霖并不主张让科技公司毫无约束地收集信息,也不反对为了自由而放慢技术创新。他反对的是把“保护个人”解释成由行政机关替个人持续管理所有数据关系。

我认为GDPR妨碍了欧洲的科技创新,但又没有真正保护人权,是既牺牲效率又侵害自由的愚蠢之举。我支持为了尊重人的自由而遏制科技业过快创新,但自由是前提,而GDPR其实是一种保姆式的集中控制,家长式的管理,并不是真正尊重每个人的自由,而是试图用保护人权的名义行专制之事。

欧盟委员会自己的评估承认,GDPR在不同成员国仍存在解释分歧,由此增加企业成本、妨碍跨境业务,并可能阻碍部分研究和创新;中小企业承受的合规负担尤其受到持续批评。

这些材料并不能单独证明欧洲科技产业的相对弱势全部由GDPR造成。资本市场、统一市场碎片化、人才和产业结构同样重要。但至少说明,GDPR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和行政成本并非科技公司虚构出来的借口。

胡翌霖对欧盟的批评也不是“欧盟无权管理欧洲”。一个司法辖区当然可以制定自己的市场规则;朝鲜同样没有因为制度只适用于自己的领土,就免于外界的价值批评。他反对的是规则本身不正义、不自洽,而不是欧盟越过了哪条国境线。

8.25亿欧元为什么不是司机的赔偿

Uber罚款最令他反感的一点,是行政机关以“威慑”为名取得巨款,而遭受错误停用的司机不会因此自动获得一分钱。

GDPR的制度分工相当清楚:第82条负责补偿个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第83条由监管机关另行处以有效、适度且具有威慑性的行政罚款,最高可按企业全球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欧洲法院又明确,第82条不能承担惩罚功能,赔偿原则上只应完整填补实际损失。

胡翌霖认为,这种双轨结构把政府变成了最大受益者。

如果司机因错误停用损失收入,政府可以帮助他们获得证据、组织集体诉讼、通知潜在受害者、降低诉讼成本,并允许法院根据故意程度实行二倍、十倍乃至更高倍数的赔偿。巨额直接赔付给个人,同样能够产生威慑作用,却不需要让罚金进入国库。

他反对以企业全球营业额作为处罚基数。政府犯错需要国家赔偿时,没有人会主张按全国税收的4%赔偿某一名受害人;企业规模同样不能自动说明一次具体违法造成了多少损失。

“如果压根算不清实际损害,就不该随意追究罪责。”

这里的“算清”并不要求精确到每一分钱。精神损害、机会损失和隐私侵害本来就需要司法估算。若企业非法使用100万人的数据获得1亿欧元收益,可以把这1亿欧元违法所得作为集体救济的重要锚点,大致估算每名受影响者的基础份额,再根据数据敏感性、使用时间、个别损失和企业恶意程度加权。

严格说来,企业的1亿欧元违法所得不等于用户恰好损失1亿欧元。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比全球营业额更接近具体行为的尺度,也避免企业因为个人损害分散、难以逐一证明而保留全部收益。

在他的方案中,赔偿应首先尽可能通知和发放给受影响用户。暂时无人领取的款项继续保留,以便用户日后申领,而不是立刻交给政府、公益机构或退还企业。

这套制度会遇到执行困难:如何确认受影响群体、怎样证明收益来自特定数据、集体诉讼由谁承担成本。但在胡翌霖看来,这些困难并不能成为监管机关按全球营业额自行设定一个巨额数字的理由。

一套不同于GDPR的数据法

从Uber封号、Cookie、遗忘权和赔偿机制出发,胡翌霖提出的并不是“没有数据保护”,而是一套重心不同的制度。

自动化决策可以广泛使用,严重风险也可以先暂停后申诉;平台应说明具体理由,允许用户提交反证,并提供机器、人工、仲裁或法院等不同层级的纠错方式,但不神圣化人工介入。

第一方网站可以正常记住用户偏好,跨平台广告追踪则由浏览器提供统一、全局的授权或拒绝选项,不再让每一个网站反复索要形式同意。

访问、更正和删除都应被理解为请求和异议权,而不是个人对共同数据的单方所有权。平台必须同时顾及乘客、司机、举报者、引用者和其他参与者的权利。

公开表达进入社会讨论后,不得因为原作者反悔而从他人记忆中被抹除;平台内部继续保存和利用的后台数据,则应在服务目的结束后允许用户退出。

发生欺诈、误用或实际损害时,法律应便利个人和集体诉讼,以损失和违法所得为基础赔偿受影响者;政府主要负责法院、通知、证据和执行,而不是把监管罚款作为自身收入。

这套路线未必比GDPR更容易执行。它更依赖法院、集体行动、新闻监督、工会和市场竞争,也会允许一些尚未造成可证明损害的违规行为逃过巨额处罚。

但这种风险本身正是胡翌霖愿意接受的自由代价。

机器和监管者都不能成为黑箱

Uber案最终还要经过上诉。荷兰监管机构是否准确认定了自动永久停用、受影响司机究竟有多少、Uber当时的申诉程序是否真正有效,公开材料仍不足以完全判断。8.25亿欧元罚款的详细计算过程也尚未完整呈现在公众面前。

这使案件产生了一种反讽:监管机关处罚Uber没有充分解释算法决定,却尚未充分解释自己为什么恰好罚8.25亿欧元。

胡翌霖并不要求司机必须面对一位富有人情味的经理。他承认机器可以更快、更一致,也可能比人更少受到偏见和关系影响。但一项重大决定必须能够被理解、被质疑、被纠正。

同样的要求也应适用于公权力。

问题从来不只是机器能不能封号,而是谁拥有解释权、纠错权和最终取得金钱的权力。若平台的算法不能成为冰冷黑箱,监管者的处罚算法同样不应成为另一个更昂贵、更强制的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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