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审判

共 4,115 字2006.05.26

培根认为,科学的目的就是“拷打出自然的奥妙”,对待自然必须“在她漫步时紧追不舍”,使她成为“奴隶”,“强制令她提供服务”。(本段来自网络,出处待考)

在这里暂不细说近代科学的“强奸”隐喻,而注意到“拷打”一词,更是对近代科学之特征的一个十分贴切的比喻。

在“强奸”隐喻中,暗示出科学的主体是“男性主义”,而自然则虽始终是“女性”,却从“母亲”沦落为“女奴”;科学研究的“方法”是“紧迫不舍”,科学研究的“态度”是“粗暴”,而科学的“目的”是“征服”(满足人之肉欲?);而科学研究的“效果”呢,正如男性越是力图在肉体上征服女性,便越是在心灵上远离她,即便女性暂时屈服,一旦再反抗起来,将越发不能控制。科学对自然的征服也是如此,人类对自然的“探索”越深,则越是远离了自然,自然越是在表面上表现得屈服,便越可能潜藏着随时可能爆发的更大的危险……

相比之下,“拷打”的比喻要温和得多,在这一比喻中,人类所扮演的角色是“法官”,而自然的角色是“罪犯”,科学研究的“方法”是“审讯”,科学研究的“态度”是“严肃(?)”和“居高临下”;而科学的“目的”是获得“招供”。而得到的“效果”呢?居高临下地严刑拷打所逼出的东西真的必然比以敬畏和谦卑之心去聆听自然的述说所获得的东西更丰富、更可靠、更真实吗?从囚徒口中逼问出的东西比从母亲那里得到的东西更可贵、更可信吗……

我认为,这两则隐喻都很能说明问题。当然,以下仅对第二则比喻展开讨论。

首先来看人类的角色——“法官”。这是一次颠倒!因为一直以来,扮演法官的是自然而不是人类。自然的“规律”也就是“法则”、“法律”(law),自然理应是这法律的制定者,而人类理应是遵循法则的臣民,如果人类妄图逆自然法则而行,受到“审判”的将是人类。

基督教的兴起将角色做了一些调整,那法律的制定者以及审判者的角色转由“上帝”扮演。

然而到了近代科学,人类却自己扮演起了法官这一角色,反过来拷问起自然来了。

如果说人类拷问自然所希望得到的是“自然规律”,而“规律”即是“法律”。一位法官要拷打犯人以便让犯人吐露出法律?——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在近代,自然规律的“法律”之义被淡化遗忘了,或者说,如果说自然规律仍是某种法则的话,那也不再是要求人类敬畏和遵守的法则,而是那些“自然物”所需遵守的法则。那么,人类审讯自然时使用的是什么法律呢?事实上,与其说人类是一个讲究民主和公正的法官,不如说是“老子就是天理”的独裁者。

当然,自然原来也是个“独裁者”,人们也只有老老实实顺她心意的份。也正是因此,人类才要革命,才要翻身做主人,才要审判那位长久以来统治着我们的独裁者啊!

既然是刑讯,当然,对方理应是个罪人,她犯了罪!

是啊,她有罪,除了曾经做过独裁之外,她最大的罪乃是“不听话”、“不老实”、“不服帖”!自然总不愿意顺应人类的意志,不愿意年年风调雨顺,她时而要搞出一些“灾害”来,损害了人类的利益!

科学的目的之一便是要拷问出自然究竟是如何制造灾害的,从而可以没收自然的“犯罪工具”。抗击灾害、阻止灾害,正是科学在现代被宣扬得最多的一大功劳。然而,那些灾害中的许多原本是自然对人类之罪的警告和惩罚,但是现在当法官是人类,罪犯怎么能反过来惩罚法官呢?于是,什么来自自然的警告、惩罚的那档子事,我们都不再考虑了。

好吧,无论如何,人类已然成了法官,就该做好本职工作不是?我们不做独裁者,做个公正的好法官不是很好吗?

于是,科学如同审判,是最讲究证据,最强调严谨的,这也是科学最常被人们津津乐道的特长。

不可否认,科学确是十分严谨的,如同审判那样,要确认一个罪行,所需的要素及其运作方式与审判间的比较如下:

逻辑——逻辑演绎的重要性无需多言。

证据——最好是一系列证据构成“链条”,证据之间互相支持。或许凭借某一个证据都不足以严格地推出结论,但如果是一大堆证据都指向某结论,而且这些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那便有较大的理由断定结论了。

动机——虽然不如证据关键,但是法官要更自信地判定罪行,总是希望找到罪犯之所以犯罪的原因,这样此罪行才是容易被理解的。在科学中,人们也希望找出事实背后的原因,最早,人们试图从“目的”、“善”中寻找,稍后,人们的注意力逐渐地——同时经常以“上帝”为中介——转移向“秩序”、“和谐”、“简洁”直至“美”。每一位大科学家一定会有从科学探索中追索自然之“动机”的执著情结。有许多科学家,甚至比起证据而言更注重对“动机”的符合,例如爱因斯坦因坚信“上帝不掷骰子”而拒斥量子力学。

证言——我们知道他人的言辞并不总是十分可靠的,然而,多几位证人总是好事,判决的可信度也将被大大增强,甚至在许多案例中,几位德高望重的证人的作用常常并不逊于提供证物。在科学中,以“权威”面貌出现的科学家们的作用就是如此。

招供——虽然在犯人尚未招供,或不愿招供,或不能招供(比如犯人已死)的情形下,仍可以宣判他的罪行,然而,如果犯人能够亲口承认、签字画押,当然是最好不过了。问题是,犯人往往不会轻易认罪,于是,我们经常需要在从犯人口中得到信息之前,先找出一些证据、猜测出动机、设计出犯罪方法、搜集一些证人证词等等,然后以我们推断出的初步结论去试探罪犯。如果罪犯认罪,往往会招供出一些别的证据,人们再去搜罗到那些新证据,从而进一步地支持及加强原先的推断。同时,在找到更多证据之后,或许能发现犯人尚未供认的新罪行,于是便回来进一步地审讯犯人。科学的发展进步,也就是对犯人罪行越来越多的揭示过程,也正是通过“构建假说——试探逼问——寻求证实——改进理论——构建新假说”的模式进行的。

逼供——有些时候,顽固的犯人会沉默不言,正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既然不老实,便需要用一些特别的手段了。当然,或许对方真的没有犯罪,当然是不愿承认了,但是,当证物和证言环环相扣时,法官也极不愿承认自己的判断出错。然而,正如再公正的法院中也难免冤家错案,科学中的“逼供”也经常是“屈打成招”。例如曾一度被认定为猿与人的中间环从而证实了进化论的“皮尔当人”头骨——这是一个证据上的错误。一个在供词方面的屈打成招的可能案例是自然选择的“胡椒蝶”(参考约拿单·威尔斯:《进化论的圣像》。我对他的叙说并不十分信任,但他对进化论的质疑确实值得重视)。也就是几乎被每一本中学生物学教材提到的“工业黑化现象”,不断地有人重复着观察胡椒蛾的实验,得到支持自然选择理论的结果。然而似乎这些实验都是草率的——“胡椒蛾在正常情况下不听令在树干上”!

无罪推定——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法院将推定受审者“无罪”。在科学上,也有那一条“奥卡姆的剃刀原则”,即“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假如某个假设不能找到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证据以支持,那种假设就将被推定为不存在的。

法律——所有的证据、供词,最后都要合逻辑地与法律条文组织到一起,从而最后依照法律的条文宣读判决。法律条文本身并不改变已被认定的事实,但是决定着对那些事实的理解。也就是说,犯人的罪行究竟“意味着什么”取决于法律条文。然而,现实中没有一部足够庞大的法律条文是完全自洽的,条文之间难免藏有自相矛盾,对于同样的行为,可能被定为不同的罪行。同时,法律条文出自“约定”,与社会文化背景是密切相关的。在科学中,对于同一条科学论断,也往往会有众多不同的理解,例如神创论者与无神论者会对宇宙大爆炸学说做出迥然不同的解释;当然,科学体系虽也要基于“约定”而“建构”,但是程度较法律的制定而言要弱得多。

陪审团——即便法官对自己的判决再怎样自信,如果陪审团全体都往他身上扔鸡蛋,恐怕也抵挡不住。受到众人的普遍否定,自信稍弱些的法官恐怕会对自己的推理有所动摇,从而改变判决议迎合众意;而坚持己见的法官则将始终受到公众的质疑,由于其它法官同行以及他的上司也可能受到众意的影响,那位固执的法官恐怕难以保住饭碗。在科学中,科学共同体乃至社会思潮对于一位科学家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

庄严性——无论法庭的审判是否完全公正,审判的过程以及判决的结果总是“庄严的”,乃至于“神圣的”。即便承认法庭会出错,它仍然总是居高临下的,科学也是如此。一定程度上的“庄严”与“神圣”对维持社会机构健康地运转并不是坏事,但是绝不能过度,乃至绝对化,即便在一个十分民主的社会,法庭仍不会也不该丧失其庄严性,但一个专制的社会中法庭的庄严性往往被错误地使用了。

——打官司是要交钱的,要是不交钱,即便占着理,法院也不会帮你判!除非是一些大案要案、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当然,如果官司打赢,往往可以让败方支付费用,胜者则得到补偿。当然,这就意味着打官司总得冒点风险,而且,申请的赔偿金越高,要交的手续也越多;需要请法官帮忙验证和鉴定的证据越多,也要交越多的钱。另一方面,申请的金额越多,证据越多,可能得到的赔偿往往也会越多、越可靠,例如现实中经常看到申请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精神损失费的,往往判得的是几千块就很不错;但如果一开始就只申请万来块,说不定就给你千把块。这说明,即便是法院再怎样庄严公正,还是离不开经济因素。科学也是如此,尤其是现代科学,为了研究最小的东西,在建造粒子加速器上投入的资金却是不可计数。粒子对撞器总算还能轰出点东西,在科学研究上失败的投资更是多不胜举。

可靠性——科学与任何一次审判一样,都不能保证“绝对正确”。法官不能因为“任何审判都可能出错,所以我的审判出错也是情有可原的”为由来逃避责任,审判总是“追求”着严谨和公正的。同样地,对于公众来说——假如在一个相对良好的社会环境下——法院仍然是一个足够可靠、可信的地方,因为法院不可能做到绝对公正而——比如说去投靠黑社会,显然是更不妥当的。

说明:

这虽是电影的读后感,但由于我主要是为了将在博客上的留言“说得详细些”而写,所以竟一字未提电影。当然,既然是“观后感”而不是“影评”,只要保证我的文章确实是在观了电影之后获得启发而写的感想,那便是符合要求的吧。

2006年5月26日凌晨3点

柏拉图咖啡馆

2006年5月27日凌晨2点略改(增加“钱”一项,这也能说明“钱”这东西在考虑科学研究时是经常被漏掉的,那玩意儿固然不是最重要的,却还是又少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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