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权利——物化的伦理学

价值与权利——物化的伦理学

相关话题以前早已讨论过了伦理学生死问题专题第二次作业:关于生命的价值 技术哲学导论第一次讨论发言提纲 ,不过以前的讨论是藏在两次作业当中,或许不够鲜明。由于这个问题对于我的“思想体系”而言相当重要,因而放一篇专题。

在词源考证我没有下功夫,仅按金山词霸和哲学词典来看,“价值”和“权利”等词的源流大概是这样的:“使……强大”——“是值得的”——“有价值”;“正直地(做……)”——“是正当的”——“有权利”;“释放”——“是自由的”——“有自由”。这些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似乎都经历过动词——形容词——名词的演变过程,而在现代伦理学中人们总喜欢谈“有……”:你有什么权利啊,我有什么自由啊,他有什么价值啊……我已经说过,这样一来,仿佛使这些原本依赖于背景和情境的问题变成了某种独立的、抽象的东西。

比较以下三种说法“使木头燃烧”——“木头是可燃的”——“木头有燃素”,这三种说法是等价的吗?“使木头燃烧”是一次具体的动作,“使”这个字提示了这一动作发生的环境以及点火者的存在;木头在空气下是可以使之燃烧的,不过放在水里就烧不起来,“木头是可燃的”则并没有明确提示出木头的燃烧必须依赖的背景情况,事实上木头只是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中(有氧气),在特定的温度、湿度和压强下,而且还要去点燃它,才可以使之燃烧,“木头是可燃的”这句话将这些默认的条件统统省略了。省略这并不错误,不过如果说多了,显然有让人忽视和遗忘这些背景条件的危险;而燃素说则把燃烧所依赖的背景条件完全撇开不看,而把燃烧的可能性归结木头本身所含有的某些“东西”,当然,历史证明燃素说失败了。伦理学的类似演变过程,事实上正是有意无意地要把背景和语境因素忽略掉,这种伦理学的“物化”趋势与普遍主义、绝对主义、本质主义、工具理性主义的进路一脉相承。

“物化”一词是一个权宜的借用(在我想出更好的词之前),虽然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物化有不同的语境,不过事实上与我正是共通的。我正是接受了西马传统对于人的主体性的强调:伦理学专注于“物”而遗忘了“人”。人的主体性在这个后现代的时代是一个老掉牙的话题,不过这个问题仍是有待重视,或者说它更加亟待重视了。若连“人文”都忘记了“人”,那就太糟糕了。

由此可见,所谓的“环境伦理学”讨论“自然的内在价值”、“动物权利”等等,这些思路我将不会采纳。另外顺便提一下,环境伦理学的所谓“伦理拓展主义”,宣称伦理从最初的限于贵族扩展到了全体男性,再扩展到黑人和女性,是一步一步扩展范围,因此接下来应当再向动物、植物乃至大自然扩展。这种对伦理学发展史的辉格式读法也着实肤浅,我更不会采纳。

200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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