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责任?——摘一段案例

谁的责任?——摘一段案例

最近时而想起在《哲学的邀请》中的一段,还是把它摘录下来吧:
 
第113页        ……责任是自由的必然产物,是自由的对立面,或许就像休谟所指出的,责任还是对自由的要求的依据本身:行为必须是自由的,才有可能每个行为都有人来负责。主体有实施某个行为的自由,但却没有从相应的后果中脱身的自由。        索福克勒斯和莎士比亚都喜欢讲一种“有过错”的自由,这可不是出于耸人听闻的个人品味,而是因为当自由令我们向往而责任令我们害怕时,又或者当我们面临一种诱惑时,自由和责任之间的联系就会变得更为明显。在我们这个时代,有太多的理论都在试图将我们从责任的重担中解脱出来,而独享自由。对这些理论,我们都已经感到腻烦了:我的行为的积极成果只是我自己的,我的过错则可以找到很多人来共同承担,比如父母、基因、所受的教育、所处的历史背景、经济体制,以及其他任何不受我控制的环境因素。我们所有人都要为所有过错负责,结果就是没有人能对任何过错负起主要责任。在我的伦理学课上,我通常都会举下面这个例子,它是根据一个让我深受启发的实际案例改编的:有一位妇女,她的丈夫出了远门,于是她就利用丈夫不在的机会与一个情人私会。有一天,多疑的丈夫突然宣布回来,并让他的妻子去机场接他。要去机场,这位妇女必须穿越一片森林,而据说那里躲藏着一位可怕的杀人犯,这位妇女感到害怕,便让她的情人陪她一起去,但是她的情人拒绝了,因为他不想遇见她的丈夫。这位妇女又请求镇上唯一的保安护送她过去,但是保安也说他不能陪她一起去,因为她必须留下来保障镇上其他公民的安全。这位妇女又找了好几个邻居,有女邻居,也有男邻居,但是他们也都拒绝了,有些是出于害怕,有些则是为了避嫌。最后这位妇女独自出门,结果被森林中的罪犯杀死了。这里我们要问:谁应为她的死负责?我得到过各式各样的回答,根据被提问者个性的不同,答案也各不相同,有人谴责丈夫的不妥协和不宽容,有人谴责情人的懦弱,有人谴责保安的专业素质太差,有人谴责社会的安全机制运转不足,有人谴责邻居缺乏同情心和互助心,甚至有人谴责这位被杀害的妇女自己缺心眼——就是很少有人能够回答一个最显而易见的事实:这凶杀案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杀害这位妇女的凶手本身。不错,在每一个行为的责任中都会涉及众多的外部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弱化,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淡化该行为本身的责任,但是这些因素永远不足以完全“免去”故意实施这个行为的主体的相关责任。考虑到一个行为所有方面的情况,可以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谅解它,但却永远不可能完全抹去自由主体的责任。否则,它就不是一个行为,而是一场致命的意外了。然而,自由对于在社会中生活的人类来说,不正是一场致命的意外吗?
 
以前我也在说,现在的环境伦理学讨论什么自然的“内在价值”问题,技术哲学在讨论工具和技术的“价值负载”问题,看上去很高明,但实则是陷入了现代伦理学的圈套——它悄悄地转移了伦理学的关注中心。以“规范”和“价值”为主题的现代伦理学不仅是把“德性”抛开了,甚至把“责任”的问题也撇开了,亦即把“自由”,总之是把“人”撇开了。
当然,我们可以也应当去谈论“体制”、“技术”之类东西的好坏,就像我们可以讨论一把锤子的优劣那样,但是如果这把锤子很劣质,也不是这锤子本身能够为其劣质承担责任的,锻造它的那位铁匠才能够为锤子的粗劣“负责”。或者当这锤子是在张三的五金店里买得的,那么张三也该负一定的责任,如果是你拜托李四帮你去买的,那么李四或许也要负一点儿责任——这里先不去讨论谁负主要责任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些可能为此“负责”的主体,都是“人”。只有自由的主体才能够担负责任。
在前一集的“只言片语”中我提到一段:“就根本来讲,社会和文化的问题总是体制性的,在体制之下,每一个螺丝钉都是身不由己。但是,如果只是这么说,只是说:哎呀大家都是身不由己啊,没办法啊,一人之力无关大局啊……还有谁来承担历史?大家都把责任往体制上推,还有谁来承担历史?……体制的错误也好,文化的弊病也好,体制、文化、时代,它们本身都不是能够‘负责任’的主体。只有人才能够负责,能够担负。”也是有这个意思。

最新评论

  • butian

    2007-11-18 17:41:21 匿名 124.17.17.238

    写得真不错!

One comment

  1. 甲:这是马!乙:这是鹿。甲把乙的家人丙杀了。问:谁害了丙?丁看到丙被杀,继续说:这是鹿。问:丁是不是罪大恶极道德败坏不负责任?看到乙丙丁等人的遭遇后,每个有良知负责任的人是否都该把“这是马”当作不容置疑的?想不清这些问题的,就不理解自由何以是一种重担。“追求真理,承担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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